一、基本概念
总额法和净额法是确认收入的两种不同方法,主要区别在于确认收入的时间和金额计算方式。
总额法是指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的金额就是合同中规定的总金额,无论实际收到的款项是多少。也就是说,只要完成了销售或服务,就可以确认全部收入,无论客户是否已经付款。
净额法是指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的金额是实际收到的净额,即扣除各种费用后的金额。也就是说,只有在实际收到款项之后才能确认收入,即使完成了销售或服务,如果客户没有付款,收入也不能确认。
二、准则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1) 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 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 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三、常见模式
1、OEM模式
原始设备制造商简称OEM,也称为定点生产,俗称 代工(生产),基本含义为品牌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控制销售渠道。
2、ODM模式
ODM是英语OriginalDesignManufacturer的缩写,直译是“原始设计制造商”。ODM是指某制造商设计出某产品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另外一些企业看中,要求配上后者的品牌名称来进行生产,或者稍微修改一下原来的设计进而上线生产。其中,承接设计制造业务的制造商被称为ODM厂商,其生产出来的产品就是ODM产品。
3、以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收入确认
公司(委托方)与无关联第三方公司(加工方)通过签订销售合同的形式将原材料"销售"给加工方并委托其进行加工,同时,与加工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将加工后的商品购回。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实质判断加工方是否已经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即加工方是否有权主导该原材料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例如原材料的性质是否为委托方的产品所特有、加工方是否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使用或处置该原材料、是否承担除因其保管不善之外的原因导致的该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是否承担该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是否能够取得与该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报酬等。如果加工方并未取得待加工原材料的控制权,该原材料仍然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委托方不应确认销售原材料的收入,而应将整个业务作为购买委托加工服务进行处理;相应地,加工方实质是为委托方提供受托加工服务,应当按照净额确认受托加工服务费收入。
4、大宗商品贸易收入应该釆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案例中,不能简单按照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评估特定商品在转让客户之前企业是否能控制该商品。贸易公司承诺向客户提供大宗商品或者代表提货权的仓单,并非承诺安排他人向客户提供商品。在特定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贸易公司先控制了该商品,然后转让商品,虽然控制商品时间很短。因此,贸易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控制商品。
从客户的角度看,贸易公司是其供应商并承担提供商品的主要责任,虽然贸易公司可能因承担商品质量责任向其供应商追索。
以销定釆、零存货是贸易公司的内部管理手段,也是当前技术条件下企业降低成本的先进管理方法,不能将其作为判断总额法和净额法的依据。如果合同明确表明贸易公司与客户和供应商单独签订合同,就货物质量向客户承担责任,很难仅依据毛利较低、购货合同与销货合同数量相同、与客户和供应商交割时间几乎一致,否认贸易公司在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之前控制特定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