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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屠宰场卖白板肉(12/17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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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生猪生产大国,也是猪肉消费大国,多数地区群众的日常肉食消费以猪肉为主,生猪肉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但是,仍然有一些不法人员为牟取利益,私自非法屠宰销售生猪,导致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流向了餐桌,威胁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近日,慈利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私自屠宰生猪并销售的非法经营案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慈利县某养猪场内私设屠宰场,雇请黄某某对饲养的生猪进行宰杀,后将屠宰的生猪肉通过抖音直播、微信等方式进行销售,致使大量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流入市场,累计非法经营数额约16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法规,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罗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导致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检察官提醒

1.虽然农村地区允许个人自宰自食,但若要长期、大量宰杀生猪进行销售,必须严格遵守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违反国家规定,未获得生猪屠宰经营资格而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正规合法屠宰场(厂)屠宰的生猪肉,即俗称的“白板肉”,与正规屠宰场的猪肉相比,其在检验检疫、屠宰设备、场所卫生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监管,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为了自身健康,广大消费者购买肉类食品时应当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

法律规定

私设屠宰场卖白板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慈利检察

   编辑:龚   锦

   二审:陈   林

   三审:陈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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