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法定形式之一。该条所指的“损失”表明了赔偿的前提及法定范围,即“赔偿的是损失,且有损失才赔;没损失不赔”(与违约金的概念不同)。
《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然而,在违约损失的描述中,常出现实际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概念。因此,有必要对上述概念的法律内涵进行明晰,以避免误用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文围绕该问题,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和裁判实践分析。
一、根据《民法典》第584条和第933条,违约损失=直接损失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584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933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二、结合最高院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第584条及相关裁判实践: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因此,违约损失=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第584条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16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
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而在确定损失赔偿额时,应当首先确定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又称积极损失、现实损失,是指守约方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以及费用的支出,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即失去了原来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2024)苏13民终33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021)沪0116民初12891号
因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即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在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2021)沪0120民初16094号
首先,损失的范围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间接损失(称可得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该利益应当具备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是确定的。
三、就实际损失的法律内涵,法律、司法解释未做明确规定,裁判观点也存在争议。检索近五年上海及江苏法院的判例后发现,大部分法院将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区分开来,并将两者之和视为违约损失的全部范围,即违约损失=实际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鉴于上文所得违约损失=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可合理判断实际损失=直接损失。然而,仍有少量法院认为实际损失=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即违约损失=实际损失。对应判例如下:
(一)实际损失=直接损失
(2021)最高法知民终19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依据上述规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也包括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但还需以因果关系规则和可预见规则来确定具体损失赔偿。
(2018)最高法民再37号赔偿损失应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本案中,葛五公司未依约退还保证金给诺亚舟公司,不发生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亦不发生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因此,本案损失认定应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准。
(2024)苏13民终3251号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依据上述规定,违约方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包括守约方现实发生的实际损失,也包括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或承担的损失。
(2021)苏09民终7677号
本院认为,东台市人民医院取消案涉四楼工程施工的行为属于单方解除部分合同的性质,构成违约,居泰隆公司有权要求东台市人民医院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2020)沪02民终10927号因此违约金的范围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即预期利益损失。实际损失为由于违约方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现有财产的实际减少。可得利益损失具有确定性即该损失须为签订合同时即可确定的因双方按约履约可获得利益的损失。
(2020)苏01民终5981号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因违约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包括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但可得利益损失范围受到可预见性标准、减轻损失规则、混合过错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的限制。
(2024)沪0120民初6977号
本院认为,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首先,从庭审查明情况看,原告称其为履行案涉合同而与案外人签订《采购合同》,但后续并未履行,原告亦未就该采购合同产生备货成本或承担违约责任进行举证。
(二)实际损失=违约损失=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2021)最高法知民终906号
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的比较标准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
(2019)最高法民终1909号
本院认为,案涉委托代理销售为有偿服务,瀚涛公司的实际损失,包括瀚涛公司履行委托代理销售系列协议后的可得利益损失。
(2023)苏13民终104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且违约责任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2024)苏0831民初2076号
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存在过高于损失需要适当减少或者过低于损失需要适当增加时,应当结合当事人履行情况、过错程度、有证据证明违约所造成的非违约方实际损失(包括当事人履行后非违约方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失,同时从非违约方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等综合因素,依照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减损原则等予以衡量评判。
(2022)苏0104民初4524号
原告与香港某公司签订《合同契约》后,就同一批10380条裤子出口订单与被告南京某公司再签订案涉《合同》,被告没有在预订的期限内交货,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该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应当是被告在与原告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损失,作为长期从事贸易活动的被告公司,知道或者应当可以预见到一旦违约将对原告造成转售利润损失。
(2019)沪0118民初13211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仓储物流服务协议》约定,山普公司违约,应赔偿英豪公司实际损失,即应包括英豪公司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应当知道的事实和情况。
四、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区别在于:直接损失指财产的直接减少,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指可获得的利润没得到,主要体现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
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第584条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16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
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而在确定损失赔偿额时,应当首先确定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又称积极损失、现实损失,是指守约方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以及费用的支出,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即失去了原来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2019)最高法民申5100号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前者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以及费用的支出,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后者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本案中,利民公司没有按照《购房暂定协议》的约定与母越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母越华无法取得约定的房产,构成了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母越华赔偿损失。
(2020)苏05民终11420号
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的损失。
(2020)沪02民终9609号
至于预期利益损失问题,因可得利益损失属于净利润损失,即使是守约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亦应对可能赚取的净利润进行充分举证,因开源物流既未能就此举证证明,且根据上述认定,其须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担主要责任,故本院对开源物流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不予采纳。
(2024)苏0282民申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属间接损失范畴,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即失去了原来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2020)苏1112民初247号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该条约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以及费用的支出,即本案中原告所支付的预付款损失,所谓“间接损失”系可得利益损失,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不属于该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