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核实是在立案前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要方式和监督执纪的重要环节,其任务是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初步核实的保密性极强,不但要求核实工作尽量在小范围内进行,而且要求在短时间内查明真相。
1994年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考虑到监督执纪情况千差万别,2017年1月发布《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19年1月废止)和2019年1月发布的《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都不再对初步核实的时限作出规定,目的是让纪检监察机关把初步核实工作做扎实,判明问题的真假、虚实和大小,提高初步核实质量,为是否立案提供可靠依据,保证立案后的快查快结。但也不能理解为没有时限、无限期拖延,承办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完成初步核实任务。
由于《规则》未对初步核实的时限作出规定,实践中,可能存在初步核实时间过长的情况,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时间长了也容易泄密。2022年7月,中央纪委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问题线索经初步核实6个月后无实质进展或者暂存待查超过一年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当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初步核实6个月无实质进展”,是指初步核实6个月后未转立案、未了结,也未作出其他处理。《办法》将初步核实6个月作为一个需要书面报告的时间节点,可以理解成《办法》间接规定一般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时限正常时限不应超过6个月,保证初步核实既要有充足的时间提高工作质量,也要在一定时限内完成提高工作效率,一定程度上对《规则》未规定初步核实时限作出弥补。
2023年中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问题线索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在研提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前,可以采用适当了解方式对问题线索分析研判。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查找公开信息、调阅有关资料、向实名举报人了解情况、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监督调研等方式进行适当了解。按规定报批后也可以采取外围谈话、查询、调取措施验证问题的真实性。有了适当了解方式,在后续的初步核实工作中,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核查工作,减少核查工作量,缩短初步核实时间。
综上,总得说来,实践中应灵活把握初步核实时间,要在保证初步核实质量,提高成案率的同时,尽量缩短初步核实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既不拘泥于《条例》规定的2个月,也不放任拖延,尽可能将初步核实时间控制在6个月以内。特别是在采取适当了解方式情况下,还可以进一步压缩初步核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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