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转让方流转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户有所居”是农村宅基地分配的核心原则。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若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这意味着,合法转让的通常是闲置宅基地上的房屋,或因继承等历史原因形成的合法“一户多宅”房屋。农民若转让唯一居住用房,便丧失再次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的资格。
②流转房屋须基于合法宅基地:违法建设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都禁止交易。流转的宅基地房屋必须具备合法的权属凭证,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且需符合当地乡村庄规划,无违法用地情况。对于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在流转前应先完成确权登记发证,否则交易双方都将面临法律风险。
③转让需经村委会或村集体同意: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无偿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转让也需经村集体或村委会同意,严禁村民私下交易。
④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一般情况下,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仅能在本村村民内部转让,不得向非农业户籍的城镇居民转让。不过,部分参与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县区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跨村、镇在县域内流转,具体依当地特殊政策而定。
⑤受让方需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受让方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法定原则,或符合分户建房标准但尚未获批新宅基地。若受让方已有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将不能接受他人宅基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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