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院能否强制判决原户主将户口迁出?
公民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对人口管理方面的规定,是由公安部门对户籍实施具体登记、管理,即户籍管理属于公安部门的行政职能,并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因此法院无权直接判决强制迁出户口。若但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户口迁移条款及逾期违约责任(如违约金),法院可就违约部分进行裁判。
二.若法院不受理,如何解决呢?
自2021年6月1日起,《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京公人口基层字〔2021〕473号)正式实施,明确现房屋权利人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将房屋内的原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
在此之前,即2021年6月1日之前,根据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户口的迁出需以本人申请并由房屋落户为前提。本人不申请迁出的,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强行迁出,法院亦不能强制判决迁出。
三.申请将本房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监护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公安机关在做出户口迁移决定前,应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至“公共户”。
四. 案例中户口违约责任条款如何书写的?
实践中,双方通常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以此规避原户主不迁户口的风险,查询相关案例,常见的违约责任条款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按日违约金),房屋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如果逾期未迁出户口,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五或者万分之三支付户口违约金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
第二种(固定违约金),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固定的违约金金额,如逾期超过30日,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
第三种(户口保证金),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预留部分房款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迁出后支付;
第四种(未约定违约金),房屋买卖合同中只约定了迁出户口,但是没有约定违约金,此时现房屋权利人只能就未迁出户口给其造成的损失进行主张,不过此时举证难度相对较高。
五.律师建议的户口迁移及违约责任条款书写方式
1.卖方承诺,自本合同项下房屋完成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于该房屋内的全部户籍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关联人员)迁出,并向买方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及《户籍登记查询结果》。
2.若卖方逾期迁出:(1)逾期【30】日内,按合同总价款【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30】日,买方有权要求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固定违约金,并继续按日计付违约金至实际迁出之日;(3)逾期超过【60】日,买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卖方需退还全部房款并赔偿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3.买方预留【人民币50万元】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卖方迁户后【3】日内支付。
4. 若卖方未履行迁户义务,买方有权依据《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申请强制迁移,费用由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