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帮助人民群众提高政策法规知晓率和依法维权意识,近日我们对问政四川、麻辣论坛群众呼声中的求助事项进行了梳理,现摘编一些具有典型代表的事例进行政策法规宣传阐释,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相关政策法规的需求。
网友咨询:
2000年,我因上学把户口从农村迁到了学校,毕业后把户口落在了镇街道。根据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第十八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请问我现在的户口能迁回原籍吗?
民警回复:
网友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经组织我局户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阅研,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
二、按照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安厅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公发〔2013〕60号)规定:“严禁将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
三、按照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关于《明确全省农村籍高校毕业生户口迁移回原籍有关政策事项的通知》规定(2017年8月3日发布):“适用户口迁回原籍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本人申请将户口从高校集体户迁回原籍地的,以其在原籍地公安治安户政部门申请户口迁移当天的时间为准,其原籍地户口登记区域城乡分类及代码为主城区、镇中心区、特殊区域的,准许迁移落户;其原籍地户口登记区域城乡分类及代码为城乡接合区、镇乡结合区的,可准许迁移落户,但其入户地址中户内成员有户籍属性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集体户”的,不允许迁入该地址,可为其单独立户迁入,迁入后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其原籍地户口登记区域城乡分类及代码为乡中心区、村庄的,不能迁移至该区域地址上,可将其户口迁移至原籍地为除乡中心区、村庄外的其他城乡分类区域地址上,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城镇居民集体户””。
四、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只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其他多种原因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没有对户籍迁回原籍农村作出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您2000年因入学将户口从农村迁到学校,毕业后把户口落在了镇街道,目前尚没有新政策支撑您将户口迁回到农村原籍。
感谢您对巴中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消息来自:麻辣论坛-群众呼声
主管:巴中市公安局
主办:宣传处(警察公共关系处)
期数:第2025228期
签发:张斌明
审核:岳 俊
责编:代肃健
版面:魏 铃
来源:治安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