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打卡已成为企业管理通行做法,部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上下班未打卡的视为未出勤,不予支付未打卡期间的工资。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欠妥。
首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除四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即: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其次,劳动者忘记打卡不等于未出勤,劳动法鼓励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但同时也规定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劳动者权益。
最后,从实际效果来说,劳动者忘记打卡并未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允许一定的容错机制存在,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应允许补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