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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病假事假管理办法人社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政策规定

原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政策规定(四个文件)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事假管理办法人社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事项都有规章制度。日常的休假,以及对工资、绩效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都有相应的规定和依据。今天就梳理一下和大家切身相关的一些规定,供大家参考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事假管理办法人社部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 52号)、中组部《关于公务员病假待遇有关问题的答复》, 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答: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 ;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

答: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基数为 :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93工改保留补贴、老粮贴、规范津贴补贴( 地区附件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基数为:基本工资、中小学教师和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93工改保留补贴、老粮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军队服务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病假期间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由用人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明确。

对勋章、荣誉称号获得者,按本人工资发给。国家级表彰奖励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提高15%,省部级表彰奖励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提高10%;提高比例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工资。

以下情形的病假人员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若已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后出现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带薪年休假。

各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病假管理办法,实行审批和公示制度,严格履行请销假程序,规范病假管理。

五、问:病假人员工龄怎样计算?

答:根据国家《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事假管理办法人社部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另附:病假工龄计算依据:

《内务部 财政部 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56]内优字第16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工作人员继续几次病假,每次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期间均可计算工作年限,每次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来源: 黎川县人民政府、人社局)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事假管理办法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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