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
热点问题
# 01增值税
问题1:建筑企业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就地预缴税款。
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
问题2:异地在云南省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增值税预缴申报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异地在云南省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按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问题3:跨区经营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税款怎样计算?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问题4:跨区经营建筑企业纳税申报时怎样抵减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 02企业所得税
问题1: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怎样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问题2: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来源:保山税务
供稿:施甸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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