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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2003年沈阳晚报
失火了怎么办?拨打119!但是,如果119打不通,消防人员出警不及时,造成失火者损失惨重,119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几年来,不断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并打起一起又一起轰动一时的消防官司。不过,无一例外都失败了。然而,甘肃省庆阳市中级法院却创天下之先,一审判决庆阳市消防分局赔偿火灾户9万元。不久前,甘肃省高级法院又维持了一审判决。
遇火灾,119迟迟不到
2000年9月1日21时40分左右,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大街一家专卖店突然起火,周围店铺经营人员及过往群众发现后急忙赶来灭火,并同时拨打119和110电话报警。110巡警3分钟就赶到了现场,他们组织人员用脸盆、水桶灭火,但难以控制火势。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人们最盼望的119电话却一直是忙音。110巡警与现场群众一遍遍地拨打119电话,十几分钟过去了,仍是忙音。无奈之下,有人拨通消防分局一队长的电话,30分钟后,消防车这才赶到现场,但此时大火已经被扑灭,20岁的店主吴亮已被烧死,屋内服装及其他物品均化为灰烬。
烈火熄灭了,死者吴亮的父亲吴生华的心头之火却无法熄灭。
偏偏消防方面又迟迟不能做出火灾原因认定书,直到一年后的2001年9月6日,才认定火灾原因是汽油蒸气遇明火发生爆燃引起。又过了一年,2002年9月11日,才又做出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核定此次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50725元。
此后,年届五旬的吴生华以庆阳市消防分局迟延履行灭火职责、不及时灭火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迟延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定损结论违法等理由,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儿子吴亮死亡补偿费、财产损失、房租费、原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8万余元。
开先例,119首次败诉
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消防分局作为公安消防监管机构,具有防火救火的法定职责,应维护保养通信设备,定时与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状况,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由于消防分局119接警线路不畅通,火灾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出警,火灾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和扑救,导致原告儿子吴亮被烧死,财产全部被烧毁,消防分局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火灾被扑灭后,消防分局又未及时勘查现场,致使原告承租的房屋不能及时移交处理,进一步扩大了原告的损失。据此,法院确认消防分局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认为其应承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应酌情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判令消防分局赔偿吴亮死亡补偿费、财产损失、房租损失等共计9万余元。法院驳回了吴生华精神赔偿的请求。
庆阳市消防分局不服,向甘肃省高级法院上诉。他们认为,公安机关扑救火灾,应界定为一种抢险救援工作,一审判决将这一社会公益性的援助行为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予以司法审查,存在不妥。另外,吴生华虽在火灾事故中遭受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但这不是由于消防分局的过错造成的,而是由于其以下两方面的过错导致:一是人为地导致了火灾的发生;二是在发生火灾后只坚持电话报警,而不是在电话不通的情况下立即乘车前往消防部门当面报警,导致了迟延报警。消防分局还提出,负有保障火警通讯线路畅通义务的部门是电信企业,而不是公安消防部门。
2003年6月底,甘肃省高院在专门请示过最高法院以后,下达了终审判决书: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正确,予以维持。
看国内,119前赴后继成被告
可以说,从1998年3月119被推上被告席后,119就前仆后继当被告。
1997年11月20日10时许,辽宁省抚顺市民张延福家中失火。张延福和邻居们纷纷拨打119报警。可百拨不通。情急之下,拨通110,在110的帮助下,消防车才于12时03分赶到现场。但由于延误火情近两个小时,张家财产已全部化为灰烬。第二天,张家人用单位电话继续试打119,连拨近五个小时,始终未能拨通。经向市长公开电话反映后,抚顺市邮电局才查出原因系119机械板块发生故障。张家人要求邮电局补偿一定损失,但遭到了拒绝:这是机械事故,119板块失灵不可能为零。
1998年3月,张延福提起诉讼,状告抚顺市邮电局和消防局,索赔7.5万元。其理由是:保障火警电话的畅通,是被告法定的义务,而被告却没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按照《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法官采纳了两被告的观点,认为法律上没有因线路故障而要邮电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仅有的《辽宁省邮电管理条例》规定,邮电部门接到电话故障报修后应在72小时内修复,而抚顺市邮电局在火灾次日接到报修后一小时左右就排除了线路故障,故不应对原告负赔偿责任;消防部门在接到巡警报告后即赶到现场灭火,也不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
这起全国首例“状告119”的热点案件就这样在原告的沮丧中结束了。不过此案在法律界的影响是深远的,“状告119”的新闻反而逐渐多了起来。其中最典型的是山东胶南市那一例。
1999年2月12日,山东胶南市一市场内爆炸起火,大火迅速封住了一家百货店门,店主张安军一家三口以及恰巧在店内的另三人葬身火海。次年7月,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胶南市公安消防大队,索赔85万元。
原告诉称:“消防队距火场只有3公里,但接到火警求救电话后30分钟才有一辆消防车开赴火场。当遇害人张安军的弟弟张如利哭求消防队员救救被大火封在室内的亲人时,他们却无动于衷,而且消防车的喷枪手喷了没有几分钟竟把喷枪放在地上不管了,后来有人拿起喷枪又喷了没几分钟,车内就没有水了……”
4个月后,胶南市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胶南法院的判决进一步证明:要告赢119实在太难了。
但是,这一起又一起消防纠纷,说明一些火灾户对消防单位的不满,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已到了越来越频繁、越来越严重的程度。解决消防纠纷的最佳途径当然还是法律。以前的问题是对消防单位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平,同时也无益于消防事业。现在,这种状况终于在甘肃两级法院面前遭受了一次挫折。虽然,围绕这个判决的争议将肯定会持续较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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