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奋进新征程的时代浪潮中,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总书记对广东、深圳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落地,是我们一切工作的行动指南。遵循党中央及省委、市委部署,秉持改革开放精神,高标准开展新时代干部人事工作,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是关键。为此,“深汕先锋”推出“干部人事业务小课堂”系列内容。聚焦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等方面,为干部人事工作者提供专业知识与实操指导,提升业务能力,推动工作迈上新高度。本期解读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怎样发放。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原则上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三)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请病假影响年休假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所以,是否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要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和请病假的时间来看。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编辑|陈颖
统筹制作|深汕特别合作区组织人事局办公室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仅供交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