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网欢迎您!!!

网站收藏健康资讯网联系我们

导航菜单

无民事行为能力怎样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放弃继承权公证怎样办理-放弃继承权隐藏的主要法..

在办理遗产继承的时候,除非所有继承人都要求继承,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继承人之间协商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由某个或者某些继承人继承遗产,这个时候必然存在部分继承人需要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或者签署放弃继承权文件。本文简要介绍下放弃继承常见的情形、放弃继承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怎样有效进行放弃继承、放弃继承公证怎样办理等公众关注的问题。

实务当中,放弃继承人通常出于以下的考虑:

1、为了照顾某个特定的继承人。

2、放弃继承人经济上较为优越,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在意。

3、为了税务优化,技术性的由税少的继承人继承,部分继承人进行放弃继承。

4、部分继承人因为身份等关系无法继承股权等特定遗产,选择放弃继承获得放弃的补偿。

5、为了规避债务做出的放弃。

6、为了避免继承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做出放弃。

7、基于其他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而自己奉献较少而做出放弃。

8、基于尊重被继承人生前口头的嘱咐做出的放弃。

9、继承人之间互相配合各方继承相应的遗产做出的放弃,即放弃继承人放弃部分遗产,但同时也继承部分遗产。

放弃继承涉及到重大财产的处分,在司法实践中也引发了诸多的纠纷。因此放弃继承要谨慎,普罗大众在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或者签署放弃继承相关文件的时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征求公证员或者律师的意见,再做出相应的决策。

在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放弃继承人比较关注的问题有以下方面:

1、放弃继承是否可以附带条件?如要求继承财产的人赡养尚在的父母?

2、放弃继承后是否可以反悔?如放弃的暴涨?或者生活忽然跌入低谷?

3、放弃继承是否可以获得继承人的补偿?如要求给予自己应继承份额的对价作为补偿?

4、未成年人、心智障碍者等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放弃遗产继承?如股权、车辆如果继承不便于后续财产的管理?

5、放弃继承后是否不用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如被继承人资不抵债?

6、放弃继承是否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配偶是否可以阻却放弃?

7、有债务的时候是否可以放弃遗产继承?放弃继承是否能规避债务?放弃继承人本身债务缠身是否可以放弃遗产继承?

8、遗产已经继承过户后还能撤回放弃吗?

9、继承人答应给予的补偿没有兑现,放弃继承权人怎样维护自己权益?

10、放弃继承的时候是否可以决定自己放弃的份额给到某个特定的继承人?

11、放弃继承后是否还有遗产管理的义务?放弃后依然占有财产,是否一放弃了之,是否还要承担遗产管理的责任?

12、放弃继承后对于已经占有和转移到自己名下的遗产是否有义务返还?已经实际上把被继承人的财产转到了自己名下,其他继承人发现后是否有义务返还?

13、何种情况下不能放弃继承?比如有亲人需要赡养,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是否可以放弃?

14、放弃继承人是否可以限制继承人怎样使用继承的财产?如放弃继承人同意由尚在的父亲继承母亲的遗产,但是限制父亲财产的使用?

放弃继承引发的纠纷案件居高不下,放弃继承的公证投诉复查案件也并不少见,放弃继承存在不少的陷阱,笔者根据公证实务归纳以下几点:

1、继承人通谋骗取其他继承人放弃。

例如被继承人5个子女,老大让老二说服其他人全部放弃继承,由老大一人继承,而后老大补偿给老二遗产份额,其他三个人真正放弃了遗产继承权。

2、几个继承人相约放弃由某个继承人继承,后约定放弃的继承人在其他人放弃继承后自己却要求继承遗产,未做出放弃继承。

如继承人四个兄弟姐妹,老大老二老三约定放弃继承,财产由老四继承,老四家境比较贫寒,后面老三没有按照约定放弃,老大老二随即反悔放弃,因为不放弃的话会造成老三分走一半遗产。

3、继承人实际上已经转移了被继承人大量的财产,只剩下部分遗产没有转移,放弃继承的时候继承人会交代让放弃继承人放弃的时候笼统的说明放弃某特定财产等一切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中一个继承人转走了200多万的银行存款,只剩下2万多的基金,另外一个继承人看只有2万多的基金就决定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时候继承人告知怕万一还有什么财产,让放弃的人放弃一切遗产。

4、说好的放弃继承的补偿没有兑现。

继承人之间谈妥了由继承人给予放弃继承人相应补偿,后来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不兑付造成的纠纷。

5、继承人虚构被继承人债务骗取部分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

在股权继承构成中,日常参与公司经营的继承人提供虚假债务,造成其他继承人误以为被继承人债务较多而做出放弃。

放弃继承权的定义和法律后果。

1、 放弃继承,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不再享有其放弃的遗产继承权。

2、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指继承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继承权的书面声明。声明书应当详细阐述放弃继承权的原因和理由,并保证声明的真实性,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意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4、放弃继承权公证的法律后果包括:继承人将不再对遗产拥有任何权利、继承人将不承担遗产相关的债务或税务责任、放弃继承权的决定通常是最终的,不能随意撤销。

5、放弃继承是不能附加条件的,因放弃继承是单方作出的一种无偿法律行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就意味着你丧失了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今后也不得再主张或反悔。

办理放弃继承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者)死亡的证明(如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

3、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4、财产凭证(、车辆、证券股票、银行存款等权属凭证);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那么普罗大众在办理遗产继承和放弃的过程中,应该怎样把握放弃的风险,怎样进行合法有效的放弃,笔者建议:

1、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的时候一并申请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

在协议当中可以约定放弃继承人获得相应的补偿,逾期支付补偿的违约金,列明放弃的遗产,说明没有列明的遗产后续重新协商,明确约定遗产的价值等等,遗产分割协议非常重要,很多的风险都可以通过协议进行预防和排除。

2、放弃遗产继承不仅仅是份放弃文件的签署,要做到实体的放弃才构成真正意义上放弃。

在被继承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放弃,有些放弃的继承人在放弃遗产继承声明的时候,实际上还占有和控制着被继承人的遗产,或者实际已经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这个时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放弃,债权人起诉的时候放弃继承人依然还要承担相应的偿债义务。因此,放弃继承的时候,要做到实体上的放弃,已经占有的转移的财产要向遗产管理人返回和交付,否则依然不能免除相应的义务。

3、放弃的时候要注意查明遗产的价值。

某些时候,放弃继承人并不清楚放弃遗产的价值,特别是股权的价值,不同的评估计算方法差异很大。

4、放弃的时候尽量不签署兜底型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如果家庭关系存在变数,建议放弃的时候不要签署兜底型的放弃声明书,一定要列明具体的放弃的财产。

5、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自己决定放弃继承,但是法定代理人可以签署遗产分割补偿协议,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人获得价值等于或者大于应继承遗产份额的补偿,同意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在不损害限制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基础上,达到遗产的妥善继承和管理分配。

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是一定得继承财产,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如继承人给未成年人补偿,未成年人继承价值较大的,放弃存款,遗产的最终目的是有利于实现遗产的分配和效能的发挥。

6、如果继承人之间互不信任,可以通过公证提存等方式确保遗产继承的有效推进。

放弃继承拿补偿的人担心放弃后拿不到补偿,继承财产的人担心给了补偿对方不肯放弃,这个时候可以通过公证提存的方式进行解决,补偿款提存到公证处,遗产继承后公证处支付到放弃方账户。

前文提到的大家比较关注的十四个问题怎样解答,放弃继承的风险怎样规避,有需求的公众可以咨询你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解答。

笔者为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本号专注公证普法宣传,为社会公众、律师、财富管理人士等提供公证指引,欢迎关注和转发。

公证咨询:扫码添加

欢迎扫码关注公众号

徐汇公证处总部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325号(总部) 021-64310286

徐汇公证处分部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77号C10栋1楼,电话:021-64182070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 35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放弃继承权的时间为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这一期间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由互联网用户投稿自发贡献或转载于互联网,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024tuiguang@g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合作:2024tuiguang@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