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不仅是政府采购的法定采购方式,同时也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后备采购方式,因为一旦公开招标失败,采购人就可能随即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始采购。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一般来说,一个规范的竞争性谈判需要包括以下十个步骤的内容:
一、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事宜。
二、编制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中应包括谈判须知、谈判需求、技术要求、谈判顺序确定方法、谈判程序、成交标准等。
三、发布公告
发布公告,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七日。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
采用电子方式采购,按其规定执行。
四,发售谈判文件
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七日。采用网上方式形式发布,按其规定执行
五、递交响应文件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响应文件密封递交。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签收保存。采用电子方式采购,按其规定执行,及时上传响应文件。
六、成立谈判小组
代理机构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对合格响应文件进行阅读和比较,初步了解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做好谈判准备。
七、谈判
谈判小组按已确定的谈判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谈判,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
必要时谈判可进行多轮。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变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八、最终报价
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特殊情况不少于2家)。
未参加二次报价的供应商将被视为放弃响应资格,失去继续参与采购活动的机会。但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如果响应供应商不足规定数量,终止采购活动。
九、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后,根据谈判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指定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七个工作日。公告发布期内,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对成交结果、谈判过程有质疑或投诉的,采购人、代理机构、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