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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上班影响别人工作怎么办,良匠普法 | 精神病患者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需要承..

近年来,精神病患者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精神病患者作为特殊人员,怎样承担侵权后的法律责任在社会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声音。针对该情形以及目前的法律法规,结合案例简述当精神病患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关于刑事责任认定

案例一:小明患有精神疾病,平日无法具有正常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后多次逃离家中,前往大街上随意伤人。某日,因小明伤害小李,导致小李重伤。

在该种情况下,若经鉴定,小明在作出伤害行动时,因精神疾病使其持续“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若小明仍对社会产生较大危害性或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看管职责的,必要时应由政府强制医疗。

案例二:小明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某日看小李不顺眼而暴打其一顿,导致小李重伤。后小明称自身患有精神病,不知道自己当时在做什么。

在该种情况下,即便小明患有精神疾病,但经鉴定,其在做出伤害行动时处于精神正常状态的,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小明在家喝酒至烂醉,后外出。自身在神志不清的情形下袭击小李,导致小李重伤,后小明辩称自己当时因醉酒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不需对小李的受伤承担责任。

在该种情况下,经过鉴定,即便小明确实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小明明知自身醉酒后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仍放任该后果的产生;《刑法》中亦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条速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行政处罚认定

案例四:小明患有精神疾病,病发时无法辨认自身行为,某日小明偷跑出门,在街道上裸奔,扰乱公共秩序。

在该种情况下,若小明在作出裸奔行为时确实因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身行为、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予处罚,但同样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若小明是间歇性精神病人,作出裸奔行为时是精神正常的,则应当给予处罚。

法条速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关于民事责任认定

案例五:小明患有精神病,发病时持刀挥舞,小李为抢夺刀具而严重受伤,后经抢救挽回性命,但由此产生了巨额医疗费,小李要求小明支付,小明称当时自己神志不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种情况下,经鉴定,小明确实患有精神疾病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即小明虽然不需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但小李可主张要求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小明自身有财产的,判决可以明确赔偿费先从小明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小明监护人证明已经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案例六:小明患有精神病,小明监护人将小明送到A精神病医院治疗,小明在住院治疗期间外逃,外逃期间持刀挥舞,致使小李严重受伤,后经抢救挽回性命,但由此产生了巨额医疗费。

上述案例中,在确认小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其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仍为小明监护人,但因监护人已将小明送往A精神病医院治疗,是尽了监护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依法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A精神病医院鉴于与小明监护人的约定,接收小明作为病人入院治疗,本质上是A精神病医院接受小明监护人委托,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情况下,A精神病医院应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结语:针对精神病患者是否应担责、怎样担责的问题,近年来始终作为社会热论的焦点。大多数群众对于精神病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却免刑责或轻刑责的结果表示不解,但我国刑法从法律人道主义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是无可厚非的,精神病患者由于疾病影响,其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与常人相比具有严重缺陷,法律规定中的“免刑责”、“轻刑责”并不是对他们犯罪的放纵,而是出于平衡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特殊群体的综合因素考量。社会中的争论声不断也反映了法律规定或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缺陷或局限性,因此这也将推动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更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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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介绍

INTRODUCTION

吴海东

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与并购的相关业务,在企业资产整合等方面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多次参与对拟收购标的公司的资产尽职调查,为服务的客户规避了大量潜在的法律风险。现受聘为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的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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