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海外腐败法》,此词条收录于06/11,仅供参考
《反海外腐败法》(The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是美国有关反腐败、反贿赂的主要法律,是20世纪70年代因美国商业机构普遍存在的贿赂外国官员的事件而制定,颁布于1977年,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共同负责执行。
《反海外腐败法》的管辖范围广泛,一是全体美国公民、永久居民和其他具有美国国籍的人(不论是否居住在美国),以及所有根据美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二是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美国和外国公司,不论是否在美国注册或有美国国籍;三是所有在美国领土范围内直接或间接进行腐败支付的个人或实体。
《反海外腐败法》的重点监管领域有金融服务行业和医药行业等,尤其是医药行业,它是美国监管部门近几年持续关注的领域,产生了大量的处罚案例。
《反海外腐败法》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个是反贿赂规则:禁止美国个人或企业、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众公司或被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汇报的外国企业,以及在美国境内从事活动的特定外国公民或企业,为了获取不正当优势以取得或保留商业机会,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另一个是会计规则:要求企业保存准确的账簿和记录,并设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出台后,经1988年、1994年、1998年三次修正,从最初仅适用于美国国内企业和个人到修正后管辖范围扩展至外国企业和个人,形成了“长臂管辖”。2025年2月10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暂停执行《反海外腐败法》。美国制定和推广《反海外腐败法》对于形成全球腐败治理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打造全球廉洁的从商环境无疑仍然具有感召力,并应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努力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