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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制度

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此词条收录于06/11,仅供参考

      补充侦查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制度,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完善证据的诉讼活动。

      1979年,《刑事诉讼法》将补充侦查制度纳入立法,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检察机关原有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至监察机关,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相应调整,同时也明确保留了检察机关的一部分自行侦查权,补充侦查制度的格局随之有所改变。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时,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做出是否补充侦查的决定。

      补充侦查有四种类型:侦查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目的是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明案情,通过补充侦查能够进一步核对查明案件事实,补充完善证据,查补追诉漏罪漏犯,从而保障追诉犯罪的效果,促进诉讼监督的落实,对于保证案件的实体公正和准确认定案件有其积极意义。2020年,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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