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伟(男)与小美(女)系网友,相识于2023年。二人相处期间,小伟陆续向小美转账“520”元、“1314”元、“2023”元,并花费 3370 元为小美购买了一部手机。此后,又先后向小美转账人民币10000元(备注:出借)及人民币1000元(备注:出借)。两人关系渐远后,小伟要求小美返还上诉款项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本案中
原告向被告转账的1000元、10000元两笔款项中均备注了“出借”,即在该款项转出时,双方具有明确的借贷合意,故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对原告诉讼的该两笔金额予以确认。
而原告向被告转账“520”元、“1314”元、“2023”元的三笔款项既未备注“出借”亦未约定为民间借贷的标的款,且均有特殊的含义(我爱你、一生一世、二人相识的年份),鉴于双方的特殊关系(网恋),故不予认定为民间借贷的标的款项。
原告为被告购买手机时,双方均未提及需被告给付手机款,即双方均无借贷的合意,故对该款不予认定为民间借贷的标的款项。
一般性赠与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给付,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等,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附条件的赠与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如购车款、购房款等,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可撤销,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文/编 | 张 莉 范雨佳
审核 | 严丹彤
签发| 曾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