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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含个税吗,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内容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引言

一个考税务师的朋友告诉我,他在上培训课的时候,老师讲到职工薪酬一章时说“公司组织员工培训,发生的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因属于职工薪酬核算的范畴,所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一听就懵了,这也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先不论符不符合个人所得的征税范畴,从我们朴素的情感来说,这也不应当收税呀。作为员工,可能本就不想参加这个培训或者就算参加了培训,也没什么所得呀。

问题

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会计核算的职工薪酬是否都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呢?

会计规定

我们先来看一下《会计准则-职工薪酬》一章中第二条关于职工薪酬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核算范围如图:

从上述会计准则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职工薪酬是企业“给予”职工的报酬或补偿,是企业的支出。

税法规定

再来看一下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八条还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从以上税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取得的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经济利益。

辨析:企业“给予的”等于员工“取得的”吗

企业“给予的”是否等于员工“取得的”呢?我认为这两者之间是不能画等号的。

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很广,就拿短期薪酬中的职工教育经费来说:从企业的角度,职工教育经费确实是企业为职工花费的,但是企业将钱支付的对象是培训机构,虽然是企业“给予的”,但是给予对象不是职工,所以不是员工“取得的”;从个人的角度,参与岗位胜任或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提升了自己的知识水平或岗位胜任能力,是个人“取得的经济利益”吗?明显不是。

要厘清这个问题,让我们先来了解一点个人所得税的理论知识: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除有组织国家收入的作用以外,其最大的作用在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所以,大都以“净资产增加说”为“所得”的基础概念,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是指:特定时间内取得的可用货币衡量的净收益和净财产的客观流入,而且必须是增强个人负担能力的所得。

以上的理论,依我的理解,对“所得”的概念可以把握三点:一是所得具有财产属性,即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如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二是这些财产可用货币来衡量,如荣誉等精神奖励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就不属于所得;三是可支配性,即个人能自由支配所得,如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

有了以上理论的基础,我们再回头来看文章开头中提到的例子,企业组织员工培训,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应征个人所得税呢?

我们先来看看账务处理:

职工教育经费,是职工薪酬中短期薪酬核算的内容之一,如企业请培训机构来给职工讲岗位技能方面的课程,企业会支付一笔钱给培训机构,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支付款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等

以上支出企业已经发生,但是是否都转化为员工的个人所得了呢?明显没有,职工获得的可能是知识或者休闲的时间,这些收获站在职工个人角度,不具有财产属性、无法用货币衡量、没法自由自配,都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所以也就没有交个人所得税一说啦。

当然,不是所有符合上述特性的都需要缴纳个税,有些符合条件的所得国家规定是免税的。

提醒

那是否所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这还得看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符合上述列支范围的,就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不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建[2006]317号文中第三条第九款还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从该条规可以看出,个人的学历、学位教育发生的支出,就不应当属于企业的支出,应当由个人承担费用,相当于企业先给了员工一笔钱,员工再拿钱去参加学历、学位的教育,所以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些人可能会有疑问,说取得的学历或学位也不具备上述“所得”的三性,为什么要交个人所得税呢?因为在认定所得的环节不是在取得学位或学历的环节,而是企业为你支付费用的时候,就算取得所得了。

类似处理

类似地,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也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规定可以看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只要按相应政策规定提取、列支,不超比例、不直接向职工人人支付,就都不是个人“所得”的范畴,不交个人所得税,比如职工食堂发生的场地、设备、材料、人工等费用,就不能算作职工的个人所得去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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