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业网的周法栏目此前刊登过多篇老年人在跟团游期间意外身亡的案例。他们大多是自身患有基础疾病,或者因爬山、行程安排过于紧凑等原因诱发心脑血管疾病离世。
但本次案例中意外离世的老人,死因是上旅游大巴时磕到头倒地,家属状告旅行社和旅游大巴租车公司索赔63万余元。
本期『周法』栏目,国家旅业网为各位读者梳理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的一起案例。
案例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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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上演
领队没有导游资格证
老人撞车门去世家属索赔超63万元
蒋女士跟邓女士是好朋友,两人计划一起去旅游。邓女士相中了A旅行社推出的某款产品,在与蒋女士沟通后两人一致决定报团参加。蒋女士给邓女士转账,委托她替自己转交给A旅行社并签署合同。
随后,A旅行社委托B旅行社履行合同,B旅行社与一家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包车合同》,安排刘某作为领队,带蒋女士、邓女士一行人出游。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公开的调查结果显示,刘某并没有取得导游资格证。
行程中,蒋女士和邓女士随旅游团乘坐旅游大巴车,到达渝遂高速大路服务区时,司机停车供游客下车休息。蒋女士去洗手间返回旅游大巴,当她从第二步梯子跨向第三步梯子时,头撞到了车门顶部,头朝下摔倒在地。
事发时,领队刘某在车厢内和其他游客聊天,听到蒋女士摔倒后发出的声响,去车门处查看,经120急救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蒋女士去世后,她的丈夫谭先生和女儿谭女士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括A旅行社、B旅行社以及汽车运输公司均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
责任划分
死者没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
两家旅行社赔偿378304.8元
渝中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包括:蒋女士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各被告方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据旅游大巴车的监控视频显示,蒋女士在上车时从第二级台阶跨向第三级台阶的过程中,没有出现身体前倾或低头的动作,导致头部撞到顶部门框后摔倒在地。
蒋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对车辆高度和自身身高有一定的认知,对于怎样安全上车也该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蒋女士在上车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没有采取合适的方法上车。因此,蒋女士对意外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A旅行社是此次旅游活动的组织者,B旅行社作为实际履行旅游合同的被委托方,双方均是旅游经营者,都应该保障游客安全,特别是有保障老年游客安全的责任。
法院认为,A旅行社和B旅行社未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有3项:针对老年旅游团,安排的领队无导游资质,不具备紧急物理救护等业务技能;事发时,B旅行社安排的领队与其他游客聊天,没尽到提示注意安全义务,没有提供主动搀扶等辅助服务;事故发生后,B旅行社也没能严格履行积极救助义务。
因此,渝中区法院综合裁定,A旅行社和B旅行社都没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对本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提供大巴车租赁公司所提供的车辆、驾驶员都是合规的,并且事发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驾驶员不存在非安全驾驶的行为。因此,大巴车租赁的公司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渝中区法院判决A旅行社、B旅行社对蒋女士的死亡负主要责任,承担60%的赔偿责任,蒋女士自担40%的责任。赔偿金额合计630508元,两家旅行社需赔偿378304.8元。
编辑|耶稣蜥蜴
校对|王木木
审核|雷蕊
版面设计|皮蛋菜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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