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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东奕就餐遭围堵,令人窒息!韦东奕食堂就餐遭“贴脸拍摄”,律师:已涉嫌侵权

韦东奕就餐遭围堵

近日,

北京大学助理教授韦东奕食堂就餐

遭多人轮番拍摄的视频,

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贴脸拍摄”“围堵跟拍”等侵扰行为,

引发网友强烈谴责。

多数网友看到相关视频后

表示画面令人窒息,

这种行为让他们感到不适。

有网友指出这种行为

是对韦东奕隐私和尊严的侵犯。

也有不少网友呼吁

不要去打扰“韦神”,

应给予他尊重,

让他能有安静的环境进行科研。

韦东奕就餐遭围堵

韦东奕就餐遭围堵

6月21日,北京网信办官方微信发布情况说明,称已出手整治“韦东奕食堂就餐遭多人轮番拍摄”事件。截至目前,已集中清理盯拍蹭热等信息4699条,关停违规直播间32个,对740个实施恶意拍摄、歪曲解读的“自媒体”账号采取禁言、限制营利、关闭等处置措施。

那么,

未经韦东奕同意,

在食堂对其进行“贴脸拍摄”,

是否侵犯其肖像权及隐私权?

如果将拍摄的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

又该怎样界定侵权责任?

短视频平台在此类事件中,

应尽到哪些法律义务?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振勇律师的专业解读!

1、未经韦东奕同意,在食堂对其进行“贴脸拍摄”,是否侵犯其肖像权?如果将拍摄的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又该怎样界定侵权责任?

孙振勇: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食堂拍摄韦东奕,若拍摄内容能够清晰反映出韦东奕的外部形象,使其具有可识别性,且该拍摄行为未经其同意,就符合侵犯肖像权中“未经同意制作他人肖像”的情形。

当然,如果拍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则不构成侵权,如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等。但在食堂对韦东奕进行的拍摄,很难符合这些合理使用的情形。若将拍摄内容用于个人娱乐、商业营利或其他不当目的,更是明确的侵权行为。因此,韦东奕在公共场所被“贴脸拍摄”已明显超出合理的范围,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而未经其本人同意公开发表之行为,更明显是二次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公开其肖像,属于独立的侵权行为。即使拍摄行为本身已构成侵权,传播者的行为仍会进一步加重侵权后果。若传播者明知视频未经授权仍主动上传、转发,或为吸引流量刻意突出韦东奕的可识别特征,可能构成恶意侵权,拍摄者与传播者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2、此类“贴脸拍摄”行为干扰了韦东奕正常就餐,是否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法律对于个人隐私在公共场所的保护界限是怎么的?

孙振勇: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韦东奕在食堂就餐属于其私人生活的一部分,他有权在相对安静、不受干扰的环境中就餐。而“贴脸拍摄”行为严重干扰了他的正常就餐,使其无法享受私人生活的安宁,这种行为侵犯了他对自己私人生活空间和状态的控制权,属于对隐私权的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将“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列为侵权行为之首。“贴脸拍摄”的物理距离和持续时间可能直接干扰韦东奕的正常就餐,此类行为已构成对私人生活安宁的直接侵扰,即使未泄露具体私密信息,仍可单独构成隐私权侵权。

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形已有先例认定为构成侵权。客观来说,对于公共场所内隐私权的边界,在尊重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要平衡个人隐私权与公共知情权之间的界限,寻找一种合理的平衡标准。公共场所并非隐私“真空地带”,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商业活动,均需在合理范围内行使权利,避免以“公众场所”为由侵犯他人隐私。

3. 短视频平台对于这类明显侵犯他人权益的拍摄视频不加审核就予以传播,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连带责任?平台在其中应尽到哪些法律义务 ?

孙振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短视频平台在接到相关方的通知后,未能及时删除侵权视频,导致侵权行为持续扩大,那么平台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平台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若平台未履行此义务,将面临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甚至关闭网站的行政处罚。另外,网络安全法也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因此,建议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严格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检查视频内容是否侵犯他人隐私、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对于明显存在侵权行为的视频,如贴脸拍摄韦东奕的视频,应及时发现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婵婵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李唯祎 刘旭雨

韦东奕就餐遭围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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