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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看懂药品管理法(12/17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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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看懂药品管理法

视频部分

目录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出台背景及意义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内容亮点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相关内容解读

图文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出台背景及意义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制定,2001年首次修订,2013年和2015年分别对部分条款修正。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修订,并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共12章155条。该法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出台是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实施,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提供了坚定的法律保证,为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大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修订内容亮点

(一)“鼓励新药的研究和创制”

  国家鼓励重点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疾病具有明确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罕见病的新药和儿童用药的研制。为加快新药审批,增加了多项制度举措,包括:创新审评机制、优化临床试验管理、建立关联审评审批、实行优先审评审批、建立附条件审批的制度。对儿童用药可优先审评审批,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且能预测临床价值的,可附条件审批。

(二)“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药品上市以后可以获得巨大收益,同时也要对药品的全生命周期,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这不但落实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也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创新,优化资源配置。

(三)“建立药品追溯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和推进药品追溯  信息互通共享及药物警戒制度,保证药品可追溯。

(四)“药品网络销售没有一刀切,留有探索空间”

  坚持网络售药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的原则,要求药品上市许可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需遵守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同时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几类特殊管理药品不能在网上销售。

(五)“加大药品违法处罚力度”

  抓住药品中最核心、最本质、最关键的因素,按照药品的功效明确界定出假药、劣药的范围。全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综合运用了多种处罚措施,提高了财产罚幅度、加大了资格罚力度、增加了自由罚手段,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实行“双罚制”,处罚到人,最严重到终生禁业。

  总的来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为医药企业下一步开展创新研究指引了方向,确定了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创新大方向,着重通过加速临床试验相关审批、附条件审批、优先审批等行政管理方式,促进医药企业积极创新,特别鼓励中药、危重疾病用药、儿童用药等尚未满足临床需求的领域的医药创新。医药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优势,密切关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详细技术标准,选择深入创新的特定领域,加快新药研发进度,减少研发成本,提早获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相关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1条至50条明确了药品生产相关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工程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2.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

自2019年12月1日起,国家取消了药品GMP认证,不再受理GM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MP证书。但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健康、安全的标准。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其中,中药材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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