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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事故处理资格证书(12/17更新)

第五条【事故处理资格】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资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管理制度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建设管理的重要措施。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所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调查、认定和复核、处罚违法行为人以及依申请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等工作的全过程,是一项法律性、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以专业化的执法办案队伍做保障。交通警察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还应当具备诸如现场勘查、发现提取和固定痕迹物证、现场照相、绘制现场图、现场安全防护等专业技能。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和专业化管理,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设定严格的资质要求。

根据2008年公安部印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和2005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发的《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有相应等级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种。《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试行)》对交通警察取得事故处理资格的条件以及有关培训、考试、考核、升级等作出规定。据统计,目前,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岗位共有交通警察3万余人,其中,具有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占46.7%,具有中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占46.6%,具有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占6.7%。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管理,提升事故处理执法办案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7年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把这项制度由工作规范、工作文件上升为部令,并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这较《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具有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和伤人事故"的要求,扩大了处理主体的范围,允许路面执勤执法的交通警察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有效解决当前事故数量较大与事故处理警力有限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主要是财产损失事故,这类事故易发常见,处理流程简单,不需要过多的专业技能,路面执勤执法的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完全可以胜任这项工作,从而有利于将有限的专业事故处理人员从大量的财产损失事故处理中解脱出来,提高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案件办理质量。二是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即具有初级、中级、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都可以主办伤人事故。三是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即具有中级、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都可以主办死亡事故,具有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参加死亡事故处理,但不得主办案件。

2018年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又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取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除死亡事故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死亡事故。二是取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所有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三是取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对取得初级、中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指导。四是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五是授权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培训考试,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交通警察核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这主要是考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培训考试工作在各省(区、市)已经开展多年,积累了丰富经验,机制也比较健全完善,因此,按照效率兼顾质量原则,继续沿用了这一做法;同时,为了确保培训质量和资格证书的含金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每年会通过开展事故处理培训考核、随机抽测等形式,对取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进行考核验收。

【实务问题】

取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如何协助处理死亡事故?

答: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这里的"主办",是指主持办理。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在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的主持下,可以协助处理死亡事故,并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签名或盖章;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应当作为主办民警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相关规定】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2018〕149号修订)第8条;

2.《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试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交管〔2005〕92号)。

初级事故处理资格证书

~摘录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编著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19年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9年7月第1版,第8-10页,转载仅用于学习交流,请购买正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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