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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阳光保险赔偿(12/17更新)

交通事故阳光保险赔偿

基本概念

      一、交通事故的多方责任:

        交通事故的多方责任是指三方以上的赔偿主体对同一交通事故均负有责任的情形。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确定事故造成的责任大小,并划分承担责任的比例。事故相对方承担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相应责任和平均责任。     

       二、多方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规定如下:

     1、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2、相应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多方事故发生后,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大小,或者无法确定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共同故意或者过失,相关责任人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三、事故责任的实际承担人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部分,可以追偿:

     多人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可以向肇事者一人或多人主张赔偿,有权向任一人主张赔偿损失。侵权人中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多方事故中的交强险承担问题。多辆肇事车辆(包括连接使用时的挂车)都有交强险的,由几方平均承担。既有有责任的,又有无责任的,按照限额比例承担。有未投保交强险的,由投保一方的交强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可向未投保一方追偿。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

在多方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可以根据每个事故责任人的过错大小,分别确定每个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事故比例基数,然后根据每个事故责任人的比例基数除以所有事故责任人的比例基数之和,作为每个事故责任人应分担的事故赔偿比例。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8日17时30分许,刘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21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215省道157公里400米处碰撞到沿215省道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甘某,后袁某驾驶小型轿车再次碰撞,造成甘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刘某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

轻型厢式货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

甘某的近亲属李某、甘某某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该案审理过程中,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主要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赔偿比例分担存在争议。李某、甘某某要求被告承担95%的赔偿责任,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其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不超过50%的赔偿责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不超过20%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

 巢湖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甘某为行人,其分担本起交通事故比例基数为20%,刘某、袁某作为机动车方,分担本起交通事故比例基数分别为60%、40%。将刘某、袁某应分担的比例基数分别除以甘某、刘某、袁某分担比例基数之和120%(60% 40% 20%),从而得出刘某应分担的事故赔偿比例为50%(60%?120%),袁某应分担的事故赔偿比例为33.33%(40%?120%)。李某、甘某某482589元损失,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各赔偿110000元,超出交强险的262589元损失(482589元-110000元-11000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31294.5元(262589元?50%),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87520.9元(262589元?33.33%)。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计赔偿241294.5元(110000元 131294.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计赔偿197520.9元(110000元 87520.9元)。遂判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李某、甘某某损失241294.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李某、甘某某损失197520.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33.33%的赔偿责任过高,提起上诉。经审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评析

在基层法院,多方交通事故的案件比较常见,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中多方责任主体的赔偿分担比例,可能每个法官都有不同等处理方法。笔者认为可以在尊重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的基础上,根据每个事故责任人的过错大小,分别确定出每个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事故比例基数,然后根据每个事故责任人的比例基数除以所有事故责任人的比例基数之和,作为每个事故责任人应分担的事故赔偿比例。当然在确定每个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事故比例基数时应考虑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依据法律规定确定适当的事故比例基数。如上述案例,系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因刘某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则可以认定甘某事故比例基数为20%,刘某事故比例基数为60%、袁某事故比例基数为40%,再将刘某、袁某的事故比例基数分别除以甘某、刘某、袁某事故比例基数之和120%,即可以得出刘某、袁某应分担的事故赔偿比例分别为50%、33.33%。因刘某、袁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保险,应当由相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照上述赔偿比例进行赔偿。该计算方法,既尊重事故认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处理结果也较为公平合理。

交通事故阳光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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