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12月1日,患者张某,女,以“左小腿肿胀不适10天,伴瘙痒不适3天”为主诉入住甲医院,初步诊断为:小隐静脉曲张(左)、下肢静脉血栓(左)、等。xx年12月4日行“左下肢小隐静脉高位结扎+分段剥脱术”,于xx年12月10日出院,出院诊断:小隐静脉曲张(左)、下肢静脉血栓(左)、双眼翼状胬肉、肾囊肿(左)。
xx年12月25日,患者以“间断胸背疼痛18天余,加重5天伴发热、咳嗽、咳痰”入乙医院,初步诊断为:社区获得性肺炎,非重症。予以抗炎、清热解毒、抗病毒、止咳、化痰等对症支持治疗,患者于xx年1月3日出院。
xx年1月29日,患者以“间断胸闷、气短1月余,加重3天,晕厥2次”为主诉由120救护车送往某附院急诊门诊,初步诊断:胸闷待查;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加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部感染;肺占位性病变(性质待定);晕厥待查、心源性晕厥。肝血管瘤术后;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术后。报病危、吸氧、心电监护、指脉氧监测、吸氧、祛痰、抗炎等抢救治疗。次日9:35患者突发心率及血压持续下降,予以持续胸外按压、气管插管辅助呼吸、强心、扩容、调节酸碱平衡等抢救治疗,抢救无效于xx年1月30日11:22宣告死亡,死亡诊断:呼吸心跳骤停;肺栓塞可能大;肺动脉高压(重度);下肢静脉血栓;呼吸衰竭;代谢性酸中毒;心律失常;心室颤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占位性病变(性质待定);肝血管瘤术后;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术后。
家属拒绝尸检。
xx年4月17日,医学会意见如下:(一)患者于xx年12月1日以“左下腿肿胀不适10天,伴瘙痒不适3天”为主诉入住甲医院,12月4日行“左下肢小隐静脉高位结扎+分段剥脱术”,医方诊断明确,患者有手术指征,但医方医疗活动中有违规行为:1.手术时机选择不当;2.手术操作不规范;3.术后病情变化未及时行相关检查,以上行为违反了诊疗常规及手术常规;(二)患者于xx年12月25日以“间断胸背疼痛18天余,加重5天伴发热、咳嗽、咳痰”为主诉入住乙医院,医方在诊疗活动中有违规事实:入院检查异常,未进一步排查原因,未进一步治疗,且病情告知未落实签字,违反诊疗常规;
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中甲医院、乙医院均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家属起诉甲、乙医院,要求共同承担54万赔偿。
司法鉴定意见:甲医院医疗中违规行为:1.手术时机选择不当;2.手术操作不规范;3.术后病情变化未及时行相关检查。由此认为对左下肢静脉血栓未治,出院后未行相关检查的治疗行为过错。综观该院制式告知同意书,下肢深静脉造影检查知情同意书,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同意书三份,对手术知情同意书审阅诊疗建议中将左下肢静脉曲张和左下肢静脉血栓需要手术一并告知,未见详细说明左下肢静脉血栓手术治疗方法和产生不良后果,应对方案,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全面告知义务,侵害患方知情和选择权。由此认为某甲医院在诊疗行为上存在告知义务和诊疗行为过错。
乙医院从病程记录反映该院在肺功能检查出现异常未进一步排查原因,仅以抗炎对症治疗,效果不佳情况下未做致病菌检查+药物实验,仅见痰液检查为正常菌群生长,肺炎衣原体M抗体测试均为阴性,治疗中未查明炎性性质,致使患者错过有效治疗机会,违反诊疗常规已被医学会专家证实,入院检查异常未进一步排查原因,进一步治疗,此举可为其业务水平问题,由此存在诊疗行为过错。从告知义务上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综观该院制式告知书仅包括一页住院患者安全告知书和出院告知,未见患者入院病情告知,治疗方案告知,辅助检查和化验检查出现异常均无相关告知,由此违反了条例所要求的告知项目,未履行全面告知义务,侵犯了患方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过错。
甲医院、乙医院对患者诊疗行为上均存在过错,甲医院、乙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为同等因果关系,其中甲医院为主要责任,乙医院为次要责任。
判决:某甲医院34万元;某乙医院1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