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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处理全流程
问题一
交通事故认定
一、交通事故的定义
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1)必须发生在道路上;
(2)必须是由车辆造成的事故;
(3)必须要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4)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主观上是过错或意外;
注意:如何区分该交通事故是否为刑事案件?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①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都构成刑事犯罪。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比例划分
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
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无需开比例,全部赔付。
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的,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1)机动车全责。机动车赔付100%。
(2)机动车主责,非机动车次责。机动车赔付80%,非机动车自担20%。
(3)机动车同等责任。机动车赔付60%,非机动车自担40%。
(4)机动车次责,非机动车主责。机动车赔付40%,非机动车自担60%。
(5)机动车无责,一般不超过10%。非机动车可请求机动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
如果是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典》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问题二
如何和解或调解
1、双方当事人针对不涉及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先行和解。
2、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三
协商不成应该找谁理赔
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
第一步: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目前适用的交强险限额:医疗费项目18,000元、伤残赔偿项目180,000元、物损项目2,000元。
1.医疗费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器具费等。
2.伤残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伤残(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
3.物损项目主要包括:衣物损、车辆修理费、车载物品损失等。
第二步,交强险限额不足以赔付全部损失的,由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继续赔付,限额以保单为准。
第三步,商业险仍不足以赔付全部损失的,由侵权人继续赔付。
问题四
关于伤残鉴定,需要了解的问题
一、是否需要进行鉴定以及何时去鉴定
如果评估以后可能构成伤残,则就去进行伤残鉴定,如果只是轻微伤不构成伤残,则无需进行鉴定,具体可对照:
《...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条款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定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因此,根据《...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各地司法鉴定机构均以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时,作为评定伤残的合适时期。
鉴定时机的选择,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一)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
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甚至缺损);肋骨骨折(6根或12根、无畸形愈合)、肋骨缺失(4根以上);内脏切除、修补术后;颅骨和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缺失(7枚以上);颈椎压缩性骨折超过1/3;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不包含脊髓损伤);骨骺损伤;植入永久性的人工假体损坏等。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二)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
一般适用于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依据,包括: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影响功能障碍(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或软组织(肌腱、韧带)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面部或体表瘢痕(不包含色素改变)等。
(三)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嗅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植物生活状态;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非稳定性骨盆骨折等。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四)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但有时因案件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可放宽至损伤后6个月后进行鉴定。
(五)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以及外伤性癫痫等。
(六)未拆除内固定物的鉴定
1、内固定物不跨关节、不突入关节腔隙或者没有破坏关节囊,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
2、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
(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
(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
(3)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
(七)疑难、复杂的损失鉴定
对疑难、复杂的伤情认定时限无法确认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终结时间》所规定的治疗终结时间为认定时限。如果外伤后进行较长时间护理的,鉴定时限相应拉长,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凡是涉及临床证明(建议意见)、当事人申请、双方同意按现状鉴定情形的,均需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临床证明(建议意见)原则上由手术医院作出。
二、怎么去做伤残鉴定:自己去做还是法院指定
交通事故和其它事故的伤残鉴定,是在伤情治疗完结,伤情委托后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并根据鉴定结果计算赔偿金额,然后向法院起诉,如果诉讼过程中,对方不认可伤残鉴定结果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再由法院组织双方抽选鉴定机构,由法院委托进行鉴定。
问题五
法院起诉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特别说明:不同的诉讼请求对申请材料的要求不同,具体以所要主张的诉求为准。
来源:民商实战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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