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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法42条第五项(12/18更新)

治安管理法42条第五项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满足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实际需求,持续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新常态,乌海市公安局特推出线上普法栏目——《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栏目将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普及法律常识,用身边案例说身边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多次发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涉嫌违法

信息化时代,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越来越方便快捷。但是,有些人却利用现代化的通讯工具给他人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要知道,多次发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涉嫌违法。

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13日,民警接罗女士报警称,同村居民陈某自9月份起,多次通过打电话、发送淫秽短信等方式对其进行辱骂、骚扰,给其家庭生活及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展开调查。经查,陈某通过他人得知罗女士手机号,为追求刺激,自2023年9月份开始,多次以打电话和发送淫秽短信的方式对罗女士进行辱骂和骚扰。期间,罗女士与陈某家属进行了沟通,希望通过家属劝说平息此事,但家属多次劝说无果,陈某依然我行我素。无奈之下,罗女士只好报警。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陈某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本案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释法说理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是指多次通过信件、电话、手机、网络等途径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淫秽信息,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的、引诱他人产生淫欲的信息。

侮辱信息,是指含有恶意攻击、谩骂、羞辱等有损他人人格尊严的信息。

恐吓信息,是指威胁或者要挟他人,引起他人精神恐慌的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除淫秽、侮辱、恐吓信息以外的信息,既包括真实信息(如提供服务、商品的信息等),也包括虚假信息(如虚假广告、虚假中奖信息等)。

多次,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是指3次(含3次)以上。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反复、经常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其行为遭到斥责、拒绝后仍然不停地发送,或者在夜间他人入睡以后发送等情形,影响到他人的生活、工作或学习。

“情节较重”的情形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

(二)向多人发送;

(三)经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

(四)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本案中,陈某为追求刺激,自2023年9月份开始,多次以打电话和发送淫秽短信的方式对罗女士进行辱骂和骚扰,干扰了罗女士的正常生活,经劝说仍不停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且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

请管理好自己的言行

千万不要因为一时“手痒”“心痒”

肆意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来       源:乌海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编       辑:赵   阳

校       对:梁泽华

审       核:李   磊  关静宇

策       划:乌海市公安局政治部新闻宣传科

投稿邮箱:whgax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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