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网欢迎您!!!

网站收藏健康资讯网联系我们

导航菜单

湖南攸县峦山煤矿事故处理

2022年1月,攸县应急管理局发文通知,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2月18日,所有县属煤矿企业春节期间停工停产,节后验收后才能复工复产。2022年2月10日,攸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煤矿)开张,并召开了煤矿管理人员会议,会上被告人董事长刘某明确了每个人的分工,郑某任矿长,谭某1任安全副矿长,被告人谭某某任防治水副矿长,同时安排煤矿开始生产作业。

2022年3月2日下午,防治水副矿长、?0水平主管责任人、801队带班安全员被告人谭某某安排801队班长何某1次日早班带人到矿井下?0东翼7煤作业地点采煤。3月3日7时许,何某1带着小工何某2、刘某3用在矿井下?0东翼7煤作业点采煤。作业过程中,何某1在未做好顶部防护的情况下在巷道空顶处下方挖柱窝,准备进行架棚支护。9时15分许,正在挖窝柱的何某1被顶板右上方突然垮落的一块矸石砸倒在地。刘某3用和何某2将何某1从矸石中拖出来并通知煤矿管理人员,之后谭某某同其他井下人员将何某1运输出井。因伤势过重,何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某得知情况后没有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安排煤矿工作人员将死者抬上救护车,送往醴陵殡仪馆。随后兴隆煤矿私下与死者家属协商,煤矿赔偿死者家属1400700元,死者家属将死者运回家安葬。之后兴隆煤矿继续组织生产,直至3月中旬被举报案发。

被告人刘某于2022年3月18日被**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谭某某于2022年6月1日主动到**机关投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被告人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被告人谭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

(2023)湘0223刑初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攸县应急管理局发文通知,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2月18日,所有县属煤矿企业春节期间停工停产,节后验收后才能复工复产。2022年2月10日,攸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煤矿)开张,并召开了煤矿管理人员会议,会上被告人董事长刘某明确了每个人的分工,郑某任矿长,谭某1任安全副矿长,被告人谭某某任防治水副矿长,同时安排煤矿开始生产作业。

2022年3月2日下午,防治水副矿长、?0水平主管责任人、801队带班安全员被告人谭某某安排801队班长何某1次日早班带人到矿井下?0东翼7煤作业地点采煤。3月3日7时许,何某1带着小工何某2、刘某3用在矿井下?0东翼7煤作业点采煤。作业过程中,何某1在未做好顶部防护的情况下在巷道空顶处下方挖柱窝,准备进行架棚支护。9时15分许,正在挖窝柱的何某1被顶板右上方突然垮落的一块矸石砸倒在地。刘某3用和何某2将何某1从矸石中拖出来并通知煤矿管理人员,之后谭某某同其他井下人员将何某1运输出井。因伤势过重,何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某得知情况后没有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而是安排煤矿工作人员将死者抬上救护车,送往醴陵殡仪馆。随后某煤矿私下与死者家属协商,煤矿赔偿死者家属1400700元,死者家属将死者运回家安葬。之后某煤矿继续组织生产,直至3月中旬被举报案发。

被告人刘某于2022年3月18日被**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谭某某于2022年6月1日主动到**机关投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公诉机关提供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出具的某煤矿顶板事故调查报告、攸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1月12日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攸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2月11日印发的关于开展煤矿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某煤矿2022年2月12日安全办公会议纪要、某煤矿制定的顶板管理制度、工亡赔偿协议、转账记录、某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人郑某、谭某1、林某、刘某1、刘某2、谭某2、何某2、刘某3用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刘某、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谭某某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未履行好复工复产手续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且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发生顶板事故,致一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6.67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主动到**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某、谭某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对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刘某主观恶性不大、有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组织安排事故抢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对刘某判处缓刑。

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谭某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3、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够,管理上亦存在不规范之处,谭某某系防治水副矿长,安全生产及现场隐患排除并非其工作职责,且不在事故现场,故由谭某某承担事故责任显示公平。请求法院对谭某某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出具的某煤矿顶板事故调查报告、攸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1月12日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攸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2月11日印发的关于开展煤矿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某煤矿2022年2月12日安全办公会议纪要、某煤矿制定的顶板管理制度、工亡赔偿协议、转账记录、某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人郑某、谭某1、林某、刘某1、刘某2、谭某2、何某2、刘某3用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经组织庭审质证,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谭某某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未履行好复工复产手续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且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发生顶板事故,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谭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成立。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主动到**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某、谭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刘某、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对二被告人均可以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刘某主观恶性不大、有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组织安排事故抢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谭某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够,管理上亦存在不规范之处,谭某某系防治水副矿长,安全生产及现场隐患排除并非其工作职责,且不在事故现场,故由谭某某承担事故责任显示公平”的辩护意见,经查,谭某某系何某某班组的安全员,其明知煤矿尚未履行复工复产手续,仍安排何某某带人到矿井下?0东翼7煤作业地点采煤,违规组织生产,故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对刘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谭加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谭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1997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0629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512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由互联网用户投稿自发贡献或转载于互联网,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024tuiguang@g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合作:2024tuiguang@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