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快节奏的生活中,餐厅已经成为我们日常解决用餐问题的重要场所。无论是忙碌的工作日午餐,还是悠闲的周末家庭聚餐,餐厅总是以其便捷与美味吸引着我们的脚步。然而,当我们在享受美食的同时,偶尔会遇到一些令人不悦的插曲——食物中竟然出现了不应存在的异物!这不仅是对食客味蕾的亵渎,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犯。
近年来,餐厅吃饭吃出异物的事件频发,面对这样的状况,消费者往往感到迷茫与无助: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餐厅又应承担起怎样的责任?今天,我们就通过这起实务案例,深入探讨消费者在餐厅遭遇食品异物时的应对策略,以及法律对于此类事件的界定与保护。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6日晚,李某某在某某馄饨店处用餐,点了一份牛肉刀削面,并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餐费10元。在食用过程中,李某某发现牛肉刀削面里有虫子的壳,遂要求更换,某某馄饨店给予更换;更换后,李某某再发现在更换后的面条中有线头,再次要求更换,并要求将牛肉刀削面换成炒刀削面,某某馄饨店未同意,并将餐费10元退还给李某某,要求李某某去别处用餐,后李某某离开。2023年1月16日,李某某将馄饨店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赔偿金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被告某某馄饨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赔偿金1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某作为顾客在被告处就餐,并支付了相应餐费,双方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李某某提交的照片及就餐过程,就餐时在牛肉刀削面中发现虫子的壳,虽然某某馄饨店称该异物来源不明,因而不同意李某某的赔偿请求,但是未能对异物的来源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混有异物的食物已作丢弃处理,某某馄饨店亦不能证明其对原告提供的食物已经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故法院对某某馄饨店的抗辩不予采信。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某某馄饨馄饨店作为生产食品且提供食品的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尽到必要的审查和合理的注意义务,某某馄饨店将混有异物的食物提供给了顾客,引起顾客的就餐不适,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李某某提出的1000元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某某馄饨店亦应当在今后的经营中对其提供的餐食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相关法条
《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随着餐饮行业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愈发突出,在餐厅吃饭吃出异物时,大部分人选择不了了之或者仅接受商家的退款。选择追责是消费者的权利,本案中,李某某看起来是过于较真,但这种较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消费者个人的权利。有这样的积极维权意识是好的,一方面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监督餐饮服务主体更加合法合规地经营。这本身就是一件互利的事,会使市场生态环境越来越好。如果每个人遇到这种事情都不有所反应,那只会让那些犯错的商家越来越猖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