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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新的土地管理法规

布丁播报

最近很多街坊想了解农村宅基地的制度政策,布丁君特地整理以下资料,希望能够为大家普及一下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重点是《土地管理法》。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一、

获得宅基地的资格是什么?

宅基地取得主体:只有农村村民才有资格取得农村宅基地。还有一种情况是通过继承取得,下述案例对进城落户的大学毕业生们很有参考意义。

案例:儿子城镇户口能继承农村老爹的宅基地及房屋吗?

马某大学毕业后到广州做了医生,户口迁到了广州。前几年,其父母先后去世,留下了一间农村房屋。当时由于农村的房屋不值钱,马某就没心思办理继承。现在看到城中村的土地房屋都升值了,马某就想把房屋及宅基地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又听说农村的宅基地是不能给村集体外的其他人的,他能取得房产吗?

法律说话: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及第62条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一般情况下,村民以外的人是不能取得宅基地。但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依法予以继承。因此,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占有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因此马某可以继承其父母留下的房屋,并将宅基地使用权证办到自己名下。

二、

申请宅基地有哪些限制条件?

(参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

2、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广东省的标准: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3、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

出卖出租住房后,还能再获得宅基地吗?

(参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四、

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案例:2010年,卢某与焦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卢某将其位于某村的一栋宅基地及其房屋以8万元卖给城镇居民焦某。焦某对该房进行装修后入住。2013年,卢某看到周围的房屋升值了很多,对当初卖房的决定十分后悔,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焦某返还房屋。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并判决焦某将房屋返还卢某。

法律说话: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4条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本案房屋买卖协议书虽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特定权利,现卢某将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焦某,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有关规定,故依法应认定无效。

五、

在自家自留地建房违法吗?

案例:村民陈某打算在村里找块地盖多一套房子,最后决定将村里分的自留菜地用来建房。于是,陈某雇人开始挖地打桩建房,但没过几天当地国土执法巡查人员发现了,告知陈某其行为属于违法占地建房,并要求其限期停工、恢复土地原状。陈某怎么都想不明白,怎么用自家自留地建房还违法了呢?

法律说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用地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本案中,陈某占用的土地为菜地,属于农用地,依法应提出申请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陈某未经批准私自占地建房,已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土部门依法有权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六、

农村宅基地制度将会怎样改革?

目前,国土资源部正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其中一项就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改革内容包括:要求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对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以及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等内容。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张德霖指出,国家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是“一户一宅”,但是有一户多宅、有超面积占有,需要改。改的目的就是确保农民取得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进行探索有偿退出、有偿使用。

看完以上内容,小伙伴们是否已经深刻感受到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只有知法懂法,才能不违法犯法。法律武器在手,即使被侵权,也要懂得利用法律维权哦,谨记:无论何时何地,法律才是王道!

来源:广东国土资源

资料来源:《土地管理法》、《继承法》、《物权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南海发布等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疏漏,请及时联系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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