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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判决后罚款(12/18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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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威说法

第二十三条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六)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逃逸;

(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

(四)嫁祸于人;

(五)其他恶劣行为。 

 第二十六条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 

 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 

应当制作裁决书,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驶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

河南颂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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