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政发〔202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宽甸经济开发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宽甸满族自治县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国有资产资源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资源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资源,是指国家所有的由县政府以及代表县政府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监管机构监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县政府及各监管机构在规定权限内对各项资产资源进行经营、使用、维护管理。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五条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国有草原资源、海域海岛资源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资源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根据国有资产资源性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规定,我县国有资产资源分别由以下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一)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相关规定,县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或暂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主管部门)履行企业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管辖范围,分别负责监督管理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根据我县自然资源基本情况,主要由以下部门监管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
1.自然资源局:土地资源、矿产资源;
2.水利局:水资源、河道砂石资源;
3.林业和草原局:林地和林木资源;
4.农业农村局:渔业资源。
第七条 各国有资产资源监管机构对本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资源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以及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监管的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资源的清查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资源的登记台账;
(三)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资源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资源的安全、完整;
(四)依法实施本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资源使用和处置,并做好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的征收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资源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八条 各国有资产资源监管机构,认真履责、加强监管,完成以下国有资产资源管理目标任务:
(一)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资源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国有资产资源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资源使用管理,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对国有资产依法履行所有者职权的行为,是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保障。国有资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实施,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在资产使用上应首先保证本单位履行职能、保障事业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宽甸满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包括闲置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资产的使用管理,由企业董事会、股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出租期限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的除外,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出借的,应重新办理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手续。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或暂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包括国有资源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出让、出租等。出让、出租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公平、高效节约、重视环境的基本原则,规范履行审批、评估、公开挂牌或招租手续,在公共资源交易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公开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确定出让、出租合理期限。由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提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国有资产资源的处置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资源处置是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手段。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在进行资产处置时由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按照《宽甸满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规范操作。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国有资产转让应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或暂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 国有资产资源的收益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包括行政事业性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提供担保和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所产生的收入。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本金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两部分。国有资本金收益是指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
第十九条 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政府依法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或协议实施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或经营权有偿使用而取得的收入。国有资源使用权、经营权有偿出让、出租后,各监管机构应将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扣除应缴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属于国家所有,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各监管机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足额征收并上缴国有资产资源收益。
第六章 国有资产资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或暂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资源及其收益收缴、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资源及其收益管理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督促单位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或暂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内部监督与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防控国有资产资源管理风险。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申诉和检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有资产资源及其收益管理规定的行为,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由有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依据《宽甸满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的规定,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或暂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自然资源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国家、省、市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国家、省、市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国有资产资源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宽甸经济开发区作为市委派出机关、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隶属权限,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据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宽甸满族自治县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资源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