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对治疗方案与治疗结果有不同的认知而导致的纠纷等。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可以选择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要求对方承担责任。那么,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是一回事吗?什么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呢?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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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因高烧不退去医院检查,确诊为肺炎,需要注射抗生素,护士按规定给甘某做了过敏皮试。不久,甘某出现了呼吸困难等异常症状。医生见状立即对其采取紧急措施,但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甘某的家属认为这是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而医院辩称甘某因对抗生素皮试过敏而死亡,是医学上非常罕见的现象,对此医院不存在过失,甘某的死应为医疗意外而非医疗事故,因此医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甘某的家属产生了疑惑:人都死了,“事故”与“意外”难道不是一回事吗?那么,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是一回事吗?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我们来听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廖文璇律师的解答。
Q1: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是一回事吗?
Q2:本案中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意外不是医疗机构的过错或过失导致的,而是患者自身特殊情况所致,因此医院无须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解答嘉宾
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
廖文璇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合同、公司、知识产权等,熟悉《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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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零距离》栏目
编辑/ 晓玮 马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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