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部分数据和计算方式以山东地区为例)详细介绍,内容涵盖各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和法律依据,以供参考。
医疗费
计算方式:
根据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收据等医疗费、住院费收费凭证,结合病历、住院病案、医疗费清单、诊断证明等据实计算。
整容、康复费用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具体数额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方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住院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
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除新疆、青海、西藏为120元/天,其他大部分地区为100元/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营养费
计算方式:
营养费=营养期限?营养费标准(30-50元/天)
营养期限:住院期间的营养期限按照住院天数;出院后或未住院,医嘱有加强营养建议的,参照医嘱确定的营养期限;医嘱未明确营养期限的,按照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限或结合受害人具体受伤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误工费
计算方式:
(1)有固定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
①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计算。
②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计算,也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计算。
误工期限的确定,同营养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护理费
计算方式: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参照误工费计算方式计算。
(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也可参照上述无固定收入人员误工费计算方式计算。
(3)雇佣护工护理。可根据护理合同、发票、收费凭证等护工护理费支出据实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残疾赔偿金
计算方式:
(1)六十周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六十周岁以上但未满七十五周岁。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系数
(3)七十五周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赔偿系数:十级伤残为10%、九级伤残为20%、八级伤残为30%,以此类推一级伤残为100%。(多处伤残,以最高伤残等级为基数。六至十级伤残,每增加一处伤残赔偿系数加2%;一至五级伤残,每增加一处伤残赔偿系数加4%)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 条
死亡赔偿金
计算方式:
(1)六十周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六十周岁以上但未满七十五周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实际年龄-60)]年
(3)七十五周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计算方式:
(1)被扶养人不满十八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抚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2)被扶养人六十周岁以下。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3)被扶养人六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4)被扶养人七十五周岁以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系数为100%,上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6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
计算方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价格(以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一器具使用年限)
器具数量、器具使用年限应以配制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为准。配制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丧葬费
计算方式: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交通费
计算方式:
以发票等正式票据所记载的实际交通费支出之和(包括必要陪护人员和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财产损失
计算方式:
根据定损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据实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营运车辆停运损失;非营运车辆替代支出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84条
[五瓣橘子],一位热忱的法律爱好者,毕业于知名专业法学院校。在校期间,系统学习了各类法律专业知识,为法律之路奠定了坚实基础。凭借自身努力,成功考取法考 A 证,此后,投身于律所工作,在实际的法律业务中不断磨砺自己。参与处理了众多民事、刑事、商事等各类案件,从案件的资料收集、法律分析到法庭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秉持着对法律的热爱与敬畏,致力于学法、普法工作。不仅在律所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还积极通过撰写法律文章等多种方式,向广大民众普及法律知识,努力让更多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在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贡献着自己的一份专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