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果非要用一句话说清区别。
理解股份公司,最实用的一句话就是,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公司,因此如果一家公司要谋求上市,第一步就要先把公司的形式变更为股份公司。
(由此,如果一个人说“律所上市”,那就意味着这个人根本不了解公司法,公司法根本没有入门。因为律所的组织形式根本就不是公司,连有限责任公司都不是,更不存在改造成股份公司形式的可能。)
贰 如果非要用一个点说透区别。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两类不同的公司形式,这两类公司的本质区别,可以概括为有限公司注重人合性,而股份公司注重标准化。
打个比方就是,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厨可以炫技的中餐馆,而股份公司则是麦当劳、肯德基一类强调流程规范化、标准化的西餐厅。
具体的表现,首先是在股权上。
有限公司在成立的时候,股东出资之后的手续是出资证明书,上面写明了某某公司某某股东的出资额,认缴多少,实缴多少(没有写该出资额占公司股权的总比例,需要结合公司成立时登记的注册资本方能确定),该股东为该股权的支出是一目了然的。
并且实践中,这个出资证明书是不一定有的,因为很多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没有那么规范。
不管出资多少,是一万块,还是一百万块,或者一千万块,都是只有一张出资证明书。
股份公司在成立时,则是把股权完全拆分成一份一份的,而且是无任何差别的一份一份(类别股是附加了特殊条件的一份一份的股权,但是类别股内部,也是一份一份的,所以股份公司的股权通常称为股份,股份是股份公司特有的称谓,而股权则是可以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可以通用的)。
这个“一份”,按照通常的惯例,和绝大多数现实中的情况,都是以“一元钱”为单位的,一张股票一元钱(极少数不是一张一元的情况,例如紫金矿业和阿里巴巴,先了解通常的情况更容易理解),形式上你可以比照一张一元纸币,或者一张一元钱的国库券/公司债券来想象它的样子。
股份公司的股票,也有许多不同的类别,有记名的,也有不记名的。
形式上,跟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就不一样了:一万元的股本有一万张,十万元的股本有十万张,一百万元的股本有一百万张,一千万元的股本有一千万张。
只是后来,股票都电子化了,纸质的股票很少见了。
另外,股票的面额也不能反映股东为得到该股东而实际支出了多少钱,因为股票的价格是变动的————只能往上变动,高于股票的面额,不能往下变动,否则就是实际出资低于认缴的出资额,就是出资不足,违反资本充实原则了。
买股票的钱往往比股票的面额要高,最生动的一点就是股票市场中的“打新股”。
一家公司上市的时候,会根据市场的预期来确定一个发行价————上市之前,公司就要到处宣传,做路演,就像电影上映前的宣传一样,来推广公司。
一块钱的股票定价五块钱,依然有很多人买,因为大家预期开牌第一天能涨到十块钱,可能更多,因为新股上市的第一天是不受百分之十涨跌幅的限制的。
极少数的情况是,一个人倒霉到,“打新股”中签了,结果一开盘反而跌了,亏钱了,这种情况就叫“破发”,是“跌破发行价”的简称。
叁 两类公司的区别,最深刻的理解,最生动的阐释。
前文所述的人合性和资合性,通俗一点的理解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否分离。
人合性更强调所有者对经营权的参与,资合性更强调两者的分离。
有限公司强调人合性,内含的前提有两个:
一是股东是要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的。
可能是通过在公司担任董监高来经营,也可能是通过其它方式,比如与董监高的私人信任关系,重大决策上信任对方起码会先让其参与决策。
如果其参与经营,则原有的几个股东像一个团队,人数的增减都对其他股东影响很大,所以其他股东就要参与决策。
就比如公司面试新人,不但要看这个新人的资质是否能够胜任岗位,还要再来一轮小组面试,看看团队的现有成员对该应聘者是否接纳。
否则,即使应聘者个人能力出众,也会被淘汰,以防止因为新人无法与团队成员合作,出现新人的加入不但没有提高团队的整体作战能力,反而起了负作用的情况(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使不参与经营决策,也会关心过问分红方案等等跟其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方式是通过在股东会中行使表决权);
二是,从反面来说,正因为有限公司不像股份公司那样是标准化的配置,所以对于股东来说,如果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或者因为自身各种各样的原因,有一段时间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的话,那他/她就希望,而且也需要,经营公司、控制公司的人是他/她能信得过的人。
最生动的例子,还是要拿上市公司做比:
一家上市公司被盯上,就算是“门口的野蛮人”,也只能是一点点地吃进股票来抢夺控制权,虽然野蛮人可能会违反规定,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却不举牌,但这好歹会留下痕迹,而且即使夺到了控制权,也是支付了对价的。
你买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哪怕你买的是最小的单位一手,即一百股,你就是这家上市公司的股东,虽然是很小很小的一个小股东,那对这股票的处置,不管是之前的买入还是之后的卖出,你都跟其他广大的股东们(起码是广大的小股东们)享受平等的条件,分红也一样,即使你买了股票完全不关心这家上市公司的经营,该分红给你还是分红给你,没啥好担心的。
但如果你是一家普通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你持有股权而对公司完全不关心,不管不问,那各种情况都可能出现,你的股东权益能否得到落实,就全看实际控制公司的人的良心了。
即便你关注着公司,都可能因为你是小股东而被大股东欺负。
更不要说,现实中接触到很多案子,好好的公司因为一时疏忽大意,控股股东都能因为各种各样奇葩的原因被夺去控制权,甚至完全被踢出局。
更惨的是,有些前期完全没有警惕的股东,被踢出局后还维权艰难的。
肆 两类公司区别的细节盘点。
(1)在股东会会议的表决上。
有限公司是看表决权是否达到了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更高比例;
股份公司是看表决权是否达到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更高比例;
(2)股权/股份的转让上。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除非公司章程有另外规定,见公司法第84条,第85条(不答复就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一般情况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况是30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则只有20日。另外,还有一点根据该条文的文本推出来的规则: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股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通过章程限制,实践中能不能认还要看情况)。
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其他股东默认没有优先购买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见第157条。
有限公司的股权直接转让,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股份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要在证券交易所等法定机构进行。
股份公司转让股份后要将新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
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挂失”(公示催告程序,请求法院宣告股票失效),有限公司不存在此问题。
(3)增资情况下,有无优先认缴/认购权。
原理同前述第(2)点。
第227条,增加注册资本时,有限公司的股东有优先认缴权,默认按出资比例,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份公司的股东默认不享有优先认缴/认购权,除非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有相反决议。
伍 另外。
通常的印象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更大,实际的情况也确实如此,五千多家上市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前文已经说了,公司上市的前提之一,就是形式上要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通常之外有例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完全可以是规模又小,股东又少的公司:
(1)股份公司的人数规定“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第92条),也就意味着,股东少到仅有一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可以有的。
(2)公司法没有对“股份公司”这种形式作门槛上的限制,所以一个公司的规模,也并不因为其是股份公司而必然更大。
(最早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是有注册资本的门槛的,而且股份公司还要在省工商管理部门————原来是工商局,现在是市场监督管理局,那时候叫工商局————注册的,所以股份公司在刚开始的时候,确实显得挺高大上的,但是现在,注册资本的门槛没有了,股份公司必须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特殊待遇也取消了,于是股份公司就失去了往日光环)。
从理论上,有限责任公司也确实可以比股份公司人数更多,规模更大。
现实的情况也是,确实也有很多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的公司,因为并不考虑上市,所以一直都是有限公司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