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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明朝的主要法令条例

大明律

《大明律》,此词条收录于01/27,仅供参考

      《大明律》全名《大明律集解附例》,系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期间,敕令李善长、刘惟谦等撰修的一部明代基本法典,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法典。

      明代治修《大明律》,最早始于朱元璋吴元年(1367年),次年与《大明令》一道刊布天下,嗣后《大明律》几经改定重刊,至洪武三十年(1397年)最终勘定,附以《钦定律诰》一百四十七条同步颁行。由此遂成明代永制,在明朝从未更改。《大明律》系以《唐律》为蓝本撰修而来,卷帙一如《唐律》,通篇囊括《名例律》四十七条、《吏律》三十三条、《户律》九十五条、《礼律》二十六条、《兵律》七十五条、《刑律》一百七十一条、《工律》十三条,通计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弘治十三年(1500年),明廷颁《问刑条例》二百九十七条,随同《大明律》一并施行,二者后于万历十三年合编刊刻,史称《大明律附例》。

      作为一部明初官修基本法典,《大明律》承袭汉唐《九章》《唐律》等法典礼法仪志的同时,融汇贯穿了朱元璋“立国之初,先正纲纪”“刑乱国,用重典”“明礼导民,明刑弼教”“法贵简当,使人易晓”的治世思想,体例与内容都比前代法律有所创新和发展。《大明律》以“六部”分律,使得古来律式为之一变。同时一改元代“分而治之”的统治策略,恢复早前历代王朝所推崇的礼制教化、纲常治世。在定罪量刑方面,体现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大明律》律例合编并用的做法,也使得明代统治集团实现了基本法典的长期稳定与治国实践的与时俱进,被清代编修的《大清律例》沿袭承用,并对日本、朝鲜等国家的法制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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