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2025年1月3日七台河仲裁委第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仲裁收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结合七台河仲裁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千元以下的部分(含1千元)受理费用为人100元
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含5万元)受理费用按5%交纳
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含10万元)受(按4%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含20万元)受理费按3%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受理费按2%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受理按1%交纳
100万元以上受理费用为人民 按0.5%交纳
案件受理费按标的额分段累计计算。
第四条案件仲裁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和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五条案件处理费包括常规处理费和特别处理费,用于保证仲裁程序依法进行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常规处理费包括:
(一)本地仲裁员在本地办案发生的合理费用。
(二)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三)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特别处理费包括:
(一)本委外地仲裁员因办案发生的出差费、食宿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评估、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异地送达费、异地调查费、多次送达费。
(五)其他应当由申请人承担的费用。
本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本款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按本收费办法的规定与案件受理费一并预交。
第六条常规处理费标准:
(一)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 按0.5%交纳
(二)10万至20万元部分(含20万元) 按0.4%交纳
(三)20万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按0.3%交纳
(四)50万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按0.25%交纳
(五)100万元以上的部分 按0.15%交纳
无争议金额仲裁案件处理费,按受理费30%交纳
常规处理费按标的额分段累计计算。
常规处理费由本委统筹用于办案支出,费用不足的不予补交,剩余的不予退回。
第七条特别处理费按实际支出的项目合理收取,实行多退少补。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在3日内按照本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费标准预交案件仲裁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本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预交案件仲裁费。
第九条申请人提出两个以上仲裁请求的,应当累计计算案件仲裁费。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的,由本委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仲裁费,待争议金额确定后,按争议金额交纳仲裁费。
仲裁请求为给付有价证券、提单和债权凭证的,按照单据载明金额收取仲裁费。
银行类针对金融机构金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仲裁受理费减半收取。
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房屋买卖、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恢复原状的,按照登记标的物价值或者合同标的额收取仲裁费。
仲裁请求为当事人履行行为的,根据合同标的额收取仲裁费。
其他没有争议金额或者无法确定争议金额的,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收取仲裁费。
调解案件,根据争议金额收取仲裁费。特殊情况根据具体案情减少仲裁费收取。
第十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仲裁费,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十一条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比例。当事人庭后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裁决书或者决定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承担的仲裁费金额。
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1条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再收取仲裁费。
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或者补充裁决,不再收取仲裁费。
第十三条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本委批准可以缓交。
缓交期限届满,经仲裁委催缴仍不交纳,又不申请继续缓交的,申请人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提出反请求的,视为放弃提出反请求。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几种条件的,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可以申请适当减交或免交仲裁费:
1、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或者无劳动能力的。
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维持的。
4、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5、因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
6、其他需要减、缓交的。
第十五条当事人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费按下列标准予以退回:
(一)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已预交仲裁费,仲裁庭组庭前当事人申请撤案的,受理费全部退回,处理费酌情按30%退回。
(二)仲裁庭组庭后开庭前当事人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受理费退回40%,处理费不予退回。
(三)开庭后当事人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受理费、处理费原则不予退回,特殊情况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退回仲裁费的具体数额。
本委决定撤销的案件,退费参照以上标准。
第十六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案件,仲裁费不予退回。
第十七条本委收取仲裁费后为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在案件结案后为当事人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七台河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4日起施行。
七台河仲裁委员会是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5年12月正式组建,并经省司法厅登记备案的七台河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
七台河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承揽合同、买卖合同、行纪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委托合同、赠与合同、居间合同、运输合同、金融、证券、期货交易合同、技术合同等合同。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七台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七台河仲裁委员会,按照《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温馨提示:
案件受理咨询电话:0464-826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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