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颁布40周年之际,为充分展示云南药品监管工作和法治建设的丰硕成果,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面向全省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业务处室、所属事业单位基层一线监管执法人员,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征文活动。征文主题为“药法四十载?宽广法治路”,内容围绕介绍药品管理法颁布40周年对地方医药产业发展带来的变化和推动;分析药品管理法对监管工作实践带来的重要指导作用;分享药品管理法在本地监管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和案例;解读药品管理法相关法规的理解和学习过程4个方面进行。
征文活动通知一经发出,得到了各单位一线监管执法人员的积极回应,大家踊跃参与,畅所欲言,目前共收到征文作品60余篇。经过多轮审阅、遴选,现联合云南法制报,将优秀征文作品进行刊载。
一起来看优秀作品㉗↓
我与药品管理法
作者:王雪波
单位:昆明市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岁月匆匆、时光荏苒,不经意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已颁布40周年。我职业生涯的35年与之紧密相连。
这还要追溯到1989年,那年,所有医学类中专毕业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到最基层的医疗机构工作。从云南省楚雄卫生学校药剂专业毕业后,我被分配到寻甸县羊街镇中心卫生院药房。刚刚参加工作的我满腔热情,对制剂非常感兴趣,卫生院没有制剂室,就主动向院长申请买一些设备,准备把在云南省延安医院实习时配制的普通制剂进行配制,希望群众能够用到价廉物美的自配制剂。
一天,县卫生局领导到医院检查工作,一位同志找我询问配制制剂的事,他告诉我有一部法律规定“禁止未经许可擅自配制制剂”,这是我第一次接触药品管理法,那年是它颁布第5年,共十一章六十条。
机缘巧合,第二年我被调到寻甸县药品检验所从事检验工作,并参加了药品管理法的业务培训。我每天在实验室检验各种药品,按照规定药检所出具的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在送达被抽检单位(或送检单位)的同时,还要送达一份至卫生局药政科,由他们按照药品管理法进行查处。
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了药品管理法的第一次修订,于2001年12月1日实施,共十章一百零六条。2002年昆明市寻甸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成立,我的职业生涯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业务工作也从实验室药品检验走向了市场监督检查,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质量监管。那年是药品管理法颁布的第18年。
药监局成立之初,农村集贸市场到处是无证经营药品的摊点,卫生院、卫生所使用的很多药品是过期药、失效药,甚至还有使用兽药的无证诊所。在监督检查时,很多当事人都不知道药品管理法,拒不配合,执法文书常常遭到拒签,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面对重重困难我犹豫了,药学专业的我能不能做好执法工作?但2003年发生的一件事坚定了我捍卫药品管理法的决心。
记得我和同事到一家村卫生所检查,在药柜中查到很多过期药品。此时听闻一位贫困的老人因为购买、服用了过期2年的药品后产生了副作用,突然间我意识到自己工作的意义,多查收一粒假劣药,老百姓就少吃一粒假劣药。
一转眼我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已有23年,查办药品案件250起,最令人振奋的是2022年移送公安的3起假药案,市场监管、公安两部门在案件取证阶段就紧密配合,查处了“新版痛风特效药”“特效风湿关节炎胶囊”等大量假药,把行刑衔接工作推上新台阶,涉案人员均受到法律制裁。那年是药品管理法颁布的第38年,也是2019版药品管理法实施的第4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共十二章一百五十五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从原来的二倍至五倍提高到十五倍至三十倍;假药违法行为责任人从十年禁业提高到终生禁业,还要依据刑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随着新法的颁布实施,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建立健全。2022年3月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让假药无处遁形,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强强联合,坚决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药品管理法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强化药品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极大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一名最基层的执法者,我将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共同捍卫法律的尊严。
编辑整理:云南药监、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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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