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网欢迎您!!!

网站收藏健康资讯网联系我们

导航菜单

新的药品管理法七统一(12/18更新)

新的药品管理法七统一

药品零售经营许可与监管的职责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检查和处罚;按职责指导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省药监局行政审批处负责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管理工作;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处负责指导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药监局检查分局的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负责管辖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检查和处罚,按职责指导成都市和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等7个区域中心城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托负责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州)、县(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零售企业(以下简称单体药店)的许可、检查和处罚,协助省药监局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检查和处罚相关工作。

什么是零售连锁企业“七统一”?

(一)统一企业标识:统一品牌标示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各门店经营场所,使用统一企业标识。

(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药品质量管理,总部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主体责任。

(三)统一采购配送:统一采购管理,企业总部统一采购药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统一配送管理,总部统一配送、回收药品。门店间未经总部批准,不得自行调剂药品。

(四)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财务管理,总部制定统一财务管理制度,对各门店营业款和员工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透明度。

(五)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网络信息管理,总部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系统,对总部和门店进行统一质量管控,确保信息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六)统一人员培训:总部负责统一培训。

(七)统一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统一服务质量管理,总部制定统一的药学服务规范,负责统一药学服务管理,以提高药学服务质量。

零售连锁企业“七统一”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一)依据一:《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

(二)依据二:《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0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 第17号公告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连锁门店应当按照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只能接收和销售总部统一采购配送(含委托储存运输)的药品,不得直接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

“七统一”的实施时间是好久,有无过渡期?

关于“七统一”什么时候执行的问题,在省局组织的宣贯会上,省局流通处领导也明确说了,“七统一”中,比如计算机系统的统一,肯定要一定时间才能完成,但“统一采购配送”是可以立即做到的,所以要求立即执行。

《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取得省药监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未抽查的连锁门店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七统一”管理,逾期仍不符合“七统一”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

  关注我们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媒体矩阵

新的药品管理法七统一

 微信公众号    微信视频号      抖音号      新浪微博

普及质量安全知识 传递市场监管动态

保障食药质量安全 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举报热线:12315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由互联网用户投稿自发贡献或转载于互联网,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024tuiguang@g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合作:2024tuiguang@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