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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保护范围多少米-工程管理保护范围

一、各类工程保护范围

【防洪工程】

参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30-20m,2-3级堤防为20-10m,4-5级堤防为10-5m,大江大河重要堤防、城市防洪堤、重点险工段的背水坡护堤地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确定。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的横向宽度: 1 级堤防为200 - 300m, 2、3 级堤防为100-200m。

【铁路桥梁】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一)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二)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三)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 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公路桥梁】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根据《公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穿江光缆】

根据《长途传输光缆线路技术维护规程》第17条“水线两侧各100 米(海缆两侧各2 海里) 内禁止抛锚、捕鱼、炸鱼、挖沙,及建设有碍于水线安全的设施。”

【穿江电缆】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 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 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 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穿江管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 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 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泼作业除外。”

【危化码头】

油品或危险品,安全距离一般要求大于150m,具体参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水库闸坝】

水库主体工程周围,大型水库不小于500米,中型不小于300米,小型不小于100米,水库大坝上游至设计洪水位。

【涵闸泵站】

泵站(排水口)禁采水域可参照《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涵闸:大型泵站上游、下游各五百米,左右各二百米;中型泵站上游、下游各二百米, 左右各一百米;小型泵站上游、下游各一百米,左右各三十米。

【水文设施】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第四条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因地制宜,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一般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第九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1.水工程;2.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3.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应不低于原标准。

【饮用水源地】

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第5.1.1.2.1 条:“一般河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 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第5.2.1.2.1 条:“一般河流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长度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 延伸不得小于2000 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不得小于200 米。”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二、堤防工程管理范围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1999年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修正)】

1.有随塘河的堤防: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2.无随塘河的堤防: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3第五次修订)】

1.有堤段: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10-15米。

2.无堤段: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5-10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1000-2000米。

3.长江: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10-15米。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18年3月3日修订)】

1.有堤段:(1)长江干流大中型堤防临水侧不得窄于5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30米;(2)长江干流其他堤防临水侧不得窄于3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20米;

2.无堤段: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与人工堤防形成圈堤的高地,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7月27日修订)】

1.有堤段:赣东大堤、抚西大堤、富大有堤、九江长江大堤(九江市区至瑞昌市码头镇)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50米(水平距离,下同);保护耕地5万亩以上的其他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30米;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20米。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

2.无堤段:以设计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对于通江河口及涵闸处,为通江河口及涵闸管理范围线。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4月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2008年1月2日修订)】

1.有堤段:堤防背水坡坡脚30米。2.无堤段:以设计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3.对于通江河口及涵闸处,为通江河口及涵闸管理范围线。

4.下列区域应当列入河道管理范围:(1)现已确定或者因历史形成、社会公认的护堤地;(2)加固堤防的堆土区、填塘区;(3)压浸平台、防渗铺盖。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做好河道划界埋标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函﹝2000﹞89号】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按设计洪水位(无设计洪水位的按历史最高洪水位)加超高划定;有堤防河道(含规划中的堤防)其管理范围按距堤内坡脚水平距离划定:长江河道100米,其他河道重点垸为50米,一般垸30米,经过城镇的不少于10米。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8月12日起施行)】

1.有堤段:确保堤迎水面50-100米,背水面30-50米;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30-50米,背水面20-30米。2.无堤段: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水位或者设计洪水水位确定。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1.有堤段:前堤脚50-100米,后堤脚50米;滩地不足50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靠近堤身的规划道路红线为界。2.无堤段: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2012年1月6日起施行】

1.有堤段:河道堤防的内外堤脚外5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1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2.无堤段:重庆主城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10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主城规划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的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5日修订】

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水发〔2004〕40号)】

1.有堤段:护堤地宽度应当从堤脚计起,背水侧护堤地宽度一级堤防为20-30米,二、三级堤防为10-20米,四、五级堤防为5-10米。

2.无堤段:省内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5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省内县(区、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的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6月3日起施行)】

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大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30-100米的地带为管理范围;2.中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20-60米的地带为管理范围;3.小型堤防:堤身和堤脚外5-30米的地带为管理范围(大型堤防是指1级堤防,中型堤防是指2级、3级堤防,小型堤防是指4级、5级堤防)。4.水库库区为校核洪水位以下区域含岛屿。

【《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修正)】

1.设计标准为10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50米为管理范围;2.设计标准为5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30米为管理范围;3.设计标准为20年至3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20米为管理范围;4.设计标准为10年一遇的防洪堤:从外坡堤脚算起每侧10米为保护范围。

【《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0月15日发布,2012年修正)】

1.按流域规划和城镇规划确定的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两岸的堤防和护堤地;

2.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3.河道两岸堤防护堤地的范围,除设计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外,其中迎水面护堤地的范围,由该河段主管机关根据堤防和河道行洪安全的要求并结合河道的实际情况划定,但以垂直堤脚线计算的最小范围不应少于5米;背水面护堤地的范围,以确保堤防安全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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