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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

巡抚

《巡抚》,此词条收录于12/25,仅供参考

      巡抚,中国明清时期地方军政大员之一,与总督并称督抚,同为省级地方最高长官,俗称“封疆大吏”。

      “巡抚”一词意为巡察、安抚,原指君主或君主派遣官员到地方巡视工作、安抚吏民。唐宋时期,曾特遣巡抚使、安抚使、宣抚使、招抚使等,到地方赈恤灾民、巡边防寇或招抚叛乱,事毕即罢。明代早期,为强化中央集权、监察地方官吏、协调地方工作,亦派遣京官巡抚或总督地方事务。起初也是临时性差遣,差事完成,头衔解除。明中叶后,逐步形成制度化,巡抚和总督作为使职,由临时性差遣向常设职务演化,虽然还不是正式的专职地方官,但可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上掌握了地方军政大权。清代发展了明代的督抚制度,将巡抚和总督由中央特遣使职,变成了正式的地方官。巡抚与总督同为省级最高长官,不过总督官阶略高于巡抚,又往往兼制几省,巡抚须受其节制;但二者互不从属,仍属平行。

      巡抚总揽一省民政、吏治、刑狱和军事,按例均加“宪衔”。在明代,巡抚加衔或兼衔,多为都察院或兵部带“右”字的官衔,如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兵部右侍郎等,到清代成为定制。因此,巡抚又别称抚台、抚军、抚院、部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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