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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税亩-春秋时期鲁国田赋制度

初税亩

《初税亩》,此词条收录于12/26,仅供参考

      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初税亩是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平等赋税制度的最初形式,是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它在激发劳动者生产积极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比较科学的选择。

      “初税亩”从字面上解释,“初”,即开始的意思,“税亩”,指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原来“井田制”,是九百亩中取一百亩,而“初税亩”之后,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税,也就变成了约十分之二。

      《左传·宣公十五年》记载,“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说明初税亩当初实施时并不符合周代礼法,其目的是为了增加税收收入。初税亩从法律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中国历史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发展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初税亩的实施,使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使其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历史进步的具体表现,不仅如此,初税亩削弱了各采邑的实力,使诸侯国的地位更加稳固,为今后建立中央集权制的统一国家奠定了基础。

      公元前594年,鲁国为了增加收入,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此后,楚国、郑国、晋国等国家也陆续实行了税亩制。起因是: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制农具的应用和普及,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急剧增加。在实行“初税亩”田赋制度之前,鲁国施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鲁国实行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产量的10%。初税亩的实行,增加了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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