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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法劣药是哪一条

药事管理法劣药是哪一条

药事管理法劣药是哪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我国于1984年制定了《药品管理法》。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药品管理法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2019年施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是《药品管理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的第二次系统性、结构性的重大修改,将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为公众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当患者在医疗机构买药时,有哪些条例与患者息息相关呢?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药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

解读:医院是药品流通的重要一环,医疗机构会定期通过医院宣传栏、公众号、社区活动等形式向群众普及科学用药相关信息。

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解读:标准的药品包装应当含有规定的标签、说明书,包含着药品的重要信息。群众可在医生或药师的指导下用药。特别是用药时要注意特殊药品的标签。

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七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有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七章   药品上市后管理

第八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二条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

第八十四条 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解读:药品上市后有相关的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群众在用药过程中如果出现相关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医疗机构反映、上报。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相关部门需要公告停售召回。群众如果收到相关通知,可以进行监督停售情况。如果正在使用相关药品,应按要求上交召回药品。

群众可以对药品的价格进行监测,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第八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

第八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按照规定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解读:群众在医院领取药品后,可以凭发票在医院服务台打印药品价格清单,并根据公布的药品价格进行核对。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第一百零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解读:销售假药、劣药是属于违法行为,群众可以通过假药和劣药的特点,判断自己服用的药品是否符合规定。对存在假药、劣药的情况,应该要及时举报。

群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途径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的违法行为。同时,举报人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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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简介

兰州新区第一人民医院是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筹建的第一家集医疗、急救、预防、保健、康复、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公立现代化综合医院。医院位于兰州新区凤凰山路2000号。

医院设置临床科室18个(神经内科、神经外科、消化肾病科、呼吸内分泌科、心血管内科、中医康复科、骨科、普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妇产科、儿科、眼 科、手术麻醉科、重症医学科、急救中心、老年病科);医技科室7个(医学影像科、检验科、超声诊断科、特诊科、健康管理中心、病理科、药剂科)。

医院配备有核磁、螺旋CT、大型数字血管造影机、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西门子数字X线摄影系统(DR) 、X线数字胃肠机、心肺功能检测仪、运动平板机、丹迪6通道 肌电图/诱发电位仪、血液透析机、全自动生化仪、口腔CT、电子胃镜、电子腹腔镜、电子耳鼻喉镜、激光治疗仪等先进医疗设备。

医院被省卫健委推荐为“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曾荣获“甘肃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陇 原脱贫攻坚巾帼先进集体”、“甘肃省首届医师节优秀医师团队”、“甘肃省妇联先进集体”及兰州市精神文明单位、兰州新区“先进基层党组织”、兰州新区第一批精神文明单位、兰州新区卫健系统“先进集体”等荣誉。

药事管理法劣药是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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