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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亢属于医疗事故吗吗(12/17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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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经过

患者谢某玉于2023年4月4日凌晨2时9分被送至某县某某医院治疗,主诉上腹部疼痛。陪护告知医生患者有甲亢病史,并提供了前一天在湘雅二医院的检查病历。值班医生未针对甲亢进行专门治疗,而是开具了以下药物:

多潘立酮片10mg

铝碳酸镁咀嚼片

5%葡萄糖注射液250ml

间苯三酚注射液80ml

雷尼替丁注射液100ml

凌晨4时30分左右,患者疼痛部位转移,陪护通知护士并要求医生处理。5时40分左右,患者病情加重,陪护紧急呼叫医护人员。监控视频显示,5时45分,患者出病房,护士取轮椅与患者陪护一起拿输液瓶,由陪护推轮椅去厕所。5时49分,患者陪护回病房取东西。5时52分,患者陪护拿方凳子去厕所。5时58分,医生护士去厕所。6时0分,值班医生、护士、患者陪护三人推患者进入病房,医生开始多次出入病房并数次出病房打电话。6时12分,另一医生穿白大褂拿手套后进入病房。6时15分,值班医生再次出病房打电话。6时27分,又一医生穿白大褂后进入病房。

6时10分左右,值班医生与另一医生进入病房开始抢救患者。7时05分,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抢救,患者因弥漫性毒性甲状腺肿并发甲亢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医生宣布患者死亡。

鉴定意见

          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认定患者谢某玉的直接死因是弥漫性毒性甲状腺肿并发甲亢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

某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认为医生未及时巡视病人并处置;

在患者出现心跳呼吸骤停时,医护人员早期在为患者进行心肺复苏过程中,监控显示医师反复离开病人及病房,医方上述过失行为不排除与患者死亡存在关联;

分析表明本病例构成医疗事故,其损害后果大部分由其他因素构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认定谢某玉的死亡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20%责任,最终赔偿患者家属23万余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法院对于医院监控与病历记载不一致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对我们处理类似案件有一定参考价值。

法院认为,医院在抢救患者的过程中,可能会专注于及时抢救,而在抢救结束后再补录相关诊疗病历资料,这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不能强求医院的病历书写跟监控时间百分百吻合。病历资料的书写,尽管存在时间上的不一致,但并非具体的医疗行为,与本案医疗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并不影响鉴定结果。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医院篡改了死者谢某玉的病历资料,因此对于医院关于病历资料的真伪和抢救记录与监控记录不符的解释,法院予以采信。法院进一步指出,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并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因此,尽管存在监控与病历记载的时间不一致问题,法院并未认定医院伪造病历,而是认为这些不一致并不足以否定病历的真实性,也不影响对医疗事故责任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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