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费用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融资、投资和筹资相关的费用,企业可以通过财务费用评估自身的融资成本、资金管理效率等,为优化融资结构和资金使用、降低成本费用提供依据。那么,财务费用的构成有哪些及税务处理要点包括哪些,我们一起来看下。
问题1:财务费用构成有哪些?
财务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相关手续费、现金折扣。
利息支出:指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行为。如企业借入一笔金额为 100 万元,年利率为 5% %u7684短期借款,一年的利息支出即为100?5% = 5 万元。
利息支出有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以及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
汇兑损益:指有外币业务的企业在进行外币交易、兑换业务或期末对外币账户余额进行调整时产生的汇兑收益或损失。如一家外贸企业出口商品,收到 10 万美元的货款,当时汇率是 1 美元 = 7 元人民币,记账时应收账款是 70 万元人民币。在收款时汇率变为 1 美元 = 6.8 元人民币,则产生了汇兑损失(70 - 6.8?10)= 2 万元。
手续费:企业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支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手续费。如企业办理转账汇款业务,银行收取的手续费,购买银行票据(如支票、汇票等)的工本费等都属于金融机构手续费。
手续费还包括发行债券所需支付的手续费、调剂外汇手续费等,但不包括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手续费等,发现股票的手续费计入股本溢价科目,溢价不足抵扣的部分,冲减资本公积。
现金折扣: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尽早付款而给予的优惠。如企业销售商品时标价为 1000 元,现金折扣条件是 “2/10,n/30”,如果客户在 10 天内付款可以享受 2% %u7684折扣,若客户在 10 天内付款,企业实际收到 980 元,少收的20 元的即为现金折扣。
问题2:财务费用的税务处理要点包括哪些?
①支付的银行(含微信、支付宝)手续费、利息支出应取得发票。银行提供的服务也是增值税应税服务的一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汇算清缴之前没有取得当年度的手续费等发票,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②利息费用可税前扣除比率的规定:
在审定利息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抵扣时,利率应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依据。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除了要查看借款合同出借方的性质、是否为关联企业,以及借款利率是否符合要求,还要检查这笔利息是实际发生的还是预提的,预提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对于支付给个人的利息,支付方还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为出借方,取得利息收入,既要关注企业是否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也要关注企业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利息收入的确认时点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③逾期未缴足资本金对应的贷款利息不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使得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费用,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案例分析:
美梦公司于2019年3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由自然人股东小薇和小荣认缴,企业章程规定:小荣出资200万元应于2019年12月31日投入,小薇出资300万元应于2020年5月1日投入。小薇于2020年5月1日实际投资300万元,小荣实际在2022年1月1日投入200万元。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期间,该公司向当地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发生的年利息为100万元。
2021年度,美梦公司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为20万。
计算过程:2021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2021年借款利息100万)?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小荣应缴的200万)?该期间借款额(2021年借款1000万),即:100?200?1000=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