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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处理12种方式由轻到重,体制见闻录:浅谈组织处理的5种方式——停职检查、调整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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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并规定了组织处理的定义及5种处理方式:本规定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本文逐一谈谈这5种方式。

停职检查

如果说后面4种方式是节点型的,那么停职检查就是时段型的。

像免职,是在具体的某一天发生,该动作不会持续一段时间,而停职检查则是持续一段时间的动作。

同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对问责条例的释义中提到:

“停职检查”是指当党组织认为党的领导干部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有妨碍调查的行为时,可要求其暂停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与其他组织处理措施不同,停职检查不是对问责对象的最终处理结果,而是需要待查清其失职失责问题后,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由此可知,停职检查可能只是一个过渡性的组织处理方式,并不是最终处理结果。

或者说停职检查是按下暂停键,以等候最终处理结果的形成。

那停职检查会不会是中性的呢?即如果停职检查后发现没问题没责任,则正常复职。

我认为一般不会,因为停职检查是一种正式的组织处理方式,组织处理的定义是“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因此只有在党组织认为该干部有问题的情况下才会作出停职检查决定。

可能因为停职检查是过渡性的,所以《规定》没提及它的影响期——其他4种方式都有影响期——但因为停职检查是时段型,也不能没完没了地长期地处于停职检查这个过渡阶段,所以《规定》明确了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调整职务

我在往期文章》说过,调整是一个很大的集合,包括向下、平移甚至向上。

“组织处理”本身就属于“调整”的一个子集。

所以作为“组织处理”一个子集的“调整职务”肯定不同于“调整”。

但也需要考虑到,“调整职务”的范围不一定局限于“组织处理”,可能《规定》里涉及的“调整职务”实质是“组织处理”与“调整职务”的交集——一种属于组织处理的调整职务。

就像免职的范围也不局限于组织处理,正常提拔也涉及免职——免现职、任新职——所以组织处理中的免职同样只是“免职”与“组织处理”的一个交集。

也就是说,A局局长交流到B局任局长,既可能是中性的正常的“调整职务”,也可能是属于组织处理的“调整职务”,所以实际中我们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按照惯例,组织处理的5种方式应该是从轻到重排列的,调整职务排在停职检查后面、责令辞职前面,说明调整职务的程度应该比责令辞职轻。

责令辞职是指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辞了就不一定能再任了——当然,也不一定不能再任,看影响期及具体表现——而调整职务虽然也是不任现职,但会同时安排同等层次的其他领导职务。

这种调整职务应该属于纯粹平移或通俗的平级逆重用,特点是领导职务层次不变,但有影响期: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责令辞职

这里的辞职主要指辞去领导职务(辞后仍是公务员),并非辞去公职(辞后不是公务员),当然,个人如果想辞去公职,也可在申请辞去领导职务的同时申请辞去公职。

辞去领导职务有4种形式: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以后有机会再逐项谈这4种辞职形式,本文主要讲责令辞职,兼顾讲一下引咎辞职。

辞职是个人行为,需要向组织提交辞职申请。

免职是组织行为,既可以在接受辞职申请的情况下对其免职,也可以强制对其免职。

有时有些事当事人可以体面地离去——引咎辞职。

也可以党组织帮你体面——责令辞职。

如果你不要体面,党组织也可以让你不体面——直接免职。

实际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接免职是同一件事的不同表现,所以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六条提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可见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影响期是相同的。

因此,责令辞职既可以是先动员当事人主动提出辞职而不得的情况下的责令辞职,也可以是直接责令辞职。

如果责令辞职后当事人依然不辞职,可强制免职或罢职。

因此在组织处理中,责令辞职和免职的区别主要在于当事人是否提交辞职申请书。

当然,组织处理也可以直接进行免职,不是非得经过责令辞职而对方不辞这个过程。

免职

组织处理中的免职应指免去现任的领导职务,且短期内不再担任同等层次的领导职务——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同理。

但由于免职后面还有一个降职的方式,这意味着免职不是降职,所以虽然免掉了现职,短期也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但当事人应该还是保持在原任职务的同等层次上。

在职务职级并行前,可能代表免职后安排的是同等层次的非职,如从副处长变为副调研员。

在职务职级并行后,可能代表免职后安排的是同等层次的职级,如从副处长变为四级调研员。

免职(责令辞职)除了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这个影响期,还有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的影响期,因此理论上,某个人被免职后复出的最短路径是一年后安排与原任职务层次相同的领导职务,两年后提拔更高层次领导职务。

降职

降职是组织处理中最重的一种形式,属于重大职务调整。

组织处理12种方式由轻到重

我在往期文章提到,降职可以从较高的领导职务降为较低的领导职务或较低的职级,也可以从较高的职级降为较低的职级,降职的空间也并不局限于只降一级,可以一降到底。

降职往往搭配党纪政务重处分一并使用,应该也可以单独使用。

降职的影响期: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理论上,假设张三是实职正处,被降职处理,降为实职副处,则其恢复原任职务层次最短路径也要2年,2年后即便恢复原任职务层次也相当于新提拔的该职务层次人员,原任职务层次的资历会被清零。

实践中,降职降的往往不止一级,恢复原任职务层次也没那么容易。

此外,《规定》还提到: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提到: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按理说,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影响期的程度是比降职要相对地弱点。

假设李四是实职副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被降职为四级主任科员,则按降职处理的影响期,其2年内只能保持四级主任科员的职级,而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影响期其可以晋升正科实职,只是不能晋升实职副处。

那为什么会有“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呢?

因为党纪重处分除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外还有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可分为党察看一年和党察看二年,假设王五是实职副处,受到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被降职为正科实职,则理论上其3年后才可以恢复实职副处。而降职处理的影响期是2年,理论上其2年后可以恢复实职副处。这种情况下党纪处分的影响期更长。

因此,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影响期在不同情景下各有长短,所以才要规定“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本文只是提供一个思考的角度,如果觉得有帮助的话,请关注、点赞和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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