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之“关键的六十日”如何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关键的六十日”从何时起算?以被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之前或之后知晓遗赠之事作区分,“六十日”起算点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被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则起算点当然为“被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二是被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前已得知遗赠之事,此时起算点存在“遗赠人死亡之日”和“被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两种观点。遗赠以遗赠人死亡为生效条件,即遗赠人在生前以遗嘱形式作出的遗赠意思表示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遗赠人死亡后才会发生遗赠财产的继承,遗赠人死亡前财产仍属遗赠人所有。故而,对于该种情形,“六十日”的起算点应为“遗赠人死亡之日”。
来源:北京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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