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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票冲红对方不退回原发票,【归纳】取得红字发票是否要退回原发票,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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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票冲红对方不退回原发票

我们在日常实务中,在取得红字发票时分不清是否要将原来的蓝字发票还给销货方,今天小财迷就给大家整理了一下不同发票对应的填写红字发票的处理方法,我们一起看看吧。

普票冲红对方不退回原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处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因此,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所称作废条件,是指: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处理方法」

情形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

一、购买方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二、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三、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四、原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情形二、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的,退回发票联及抵扣联,由销售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的,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三、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已抵扣的不需要填写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数(全)电发票

「处理方法」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特别提醒: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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