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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初核方式有哪几种,浅谈初步核实的种类

初步核实简称初核,是问题线索四类处置方式之一。初核的主要目的是查明是否存在违纪事实,决定是否需要进入‌立案程序。初核程序具有线索处置和启动立案审查调查双重属性。无论是《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还是《监察法实施条例》都没有规定初核的种类。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对初核作进一步区分,一般会分为两类,监督模式下的初核和审查调查模式下的初核,有时也称为小初核和大初核。

一、监督模式下的初核(小初核)

监督模式下的初核一般由监督检查室负责,多适用于线索不多、反映问题单一,性质轻微,聚焦于相对单一、较为具体明确的线索,或线索虽多,但大部分可查性不强,查清后大多做第一、第二种形态处理的情况。主要目的是通过对问题线索的初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起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作用。重点在于了解情况、核实反映问题是否属实,以便对相关人员进行提醒、教育、纠偏等,更多是为了强化日常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监督模式下的初核一般核查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围绕所反映的具体问题进行初步了解核实,深度上也相对较浅,通常只需确认问题是否存在、程度怎样等基本情况,只需收集能够证实或证伪所针对的具体问题的基本证据即可,重在作出结论,提出监督意见。由于核查范围有限,一般投入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资源相对较少。可能安排少数人员,通过查阅有限的资料、简单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初步核实工作。

二、审查调查模式下的初核(大初核)

审查调查模式下的初核一般由审查调查室负责,适用于线索多,反映的问题严重,需要深挖细查,查清后可能做第三、第四种形态处理的情况。目的是为了确定是否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以决定是否进入立案审查调查程序。重点在于收集、固定足以证明被核查对象存在严重违纪违法事实的证据,为后续的审查调查及可能的党纪政务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奠定基础。

审查调查模式下的初核的核查范围往往更广,不仅要核实所反映的具体问题,还可能对某一对象存在的多方面可疑情况进行全面核实,不仅包括具体的违纪违法举报内容,还会延伸调查其相关的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任职履历中的可疑节点,深度要求也很高,需要全面细致地收集各类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仅要证实具体举报事项的真假,还要能通过所收集的各类证据综合反映出被核查对象在多方面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以及其行为的全貌。所反映的具体问题也可不必一一查清,选择适合做立案依据的线索查实查准,重在具备立案条件。因核查范围广、要求高,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会调配较多的专业人员组成核查组。可能需要长时间深入核查,涉及查阅大量档案资料、开展广泛的外围核查、运用多种技术手段等,耗费的物力成本也较高。

实践中,小初核和大初核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具体采取哪种初核,需根据问题线索反映的问题轻重、数量多少,结合“树木”和“森林”的关系,对问题线索进行全面分析和研判。随着核查的深入,如果发现更多的疑点,原先是小初核的可以转成大初核;在一定条件下,原先是大初核的也可以转成小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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