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是指机动车车辆在道路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仅针对发生交通事故时有一方以上为机动车的情况下。现实中,大多数人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都不陌生,但是却不清楚机动车交通事故可以获赔的项目以及判赔标准,也不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维权?本文来为你一一说清。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都会走保存现场、报警、报保险赔偿的常规流程,这一流程如果走的顺利,即不会延伸出后续的纠纷赔偿,而恰恰实践中因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会继而引发后续起诉、对簿公堂。我们要说的就是后续如何起诉、如何确定损伤及主张权利。
一、起诉,要确定赔偿主体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主要有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财物受损的自然人或法人、事故发生时的车辆驾驶员以及涉案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及商业险保险公司。(也有: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不一致时,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都作为赔偿主体,以及车辆(常见于大货车或者挂车)挂靠于其他公司,挂靠人与被挂靠公司也都被作为赔偿主体的情形)。因此,起诉时第一步就是要确定赔偿主体,简单来说在起诉时找这三个人即可,第一是司机,驾驶车辆的人员;第二是车主,车辆的所有人与管理人;第三是保险公司;起诉时切勿遗漏,以便权益能够得到最大保障。
二、再确定各赔偿主体的赔偿顺序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强制要求。即如果涉案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或垫付。(目前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适用的交强险赔偿的限额为:医疗费项目18000元、伤残赔偿项目180000元、物损项目2000元。)
第二、交强险不足以赔付损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限额以实际投保的保单为准,商业险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第三、如果车辆未购买交强险(一般情况下不会存在,因为车辆上路强制要求必须购买交强险,否则违法),或购买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仍然不足以赔付亦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则由侵权人对超出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三、确定具体赔付标准及金额
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主要有:
1. 医疗费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2. 伤残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伤残(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
3. 物损项目,主要包括衣物损失费、车辆修理费、车载物品损失等。
上文已经提到目前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适用的交强险限额为:医疗费项目18000元、伤残赔偿项目180000元、物损项目2000元。超出部分交强险不进行赔付,由商业险进行赔付或者由责任人按照事故责任进行承担。
举个例子
周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瓶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手机受损,事故责任为周某占80%责任,李某占20%责任。经查周某为其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以及200万元商业险。李某因受伤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用20000元,因事故伤残赔偿项目为220000元,事故造成车辆及手机受损维修2500元。现因医疗费用、伤残赔偿费用以及物损均超出了交强险赔付责任范围。故,交强险项下共计赔付金额为医疗费用18000元,伤残赔偿180000元以及物损2000元,合计200000元。超出部分:医疗费用2000元,伤残费用40000元,物损费用500,因周某车辆投保有商业险且此次事故周某仅承担80%责任,因此,由其承保的商业险对李某进行80%的赔付,另外20%由李某自行承担。如果周某没有购买商业险,那超出交强险责任范围的80%的赔付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四、具体赔项目及金额
1、医疗费:受害人主张医疗费的,应提供医疗费单据原件、诊断证明、病历,住院费用清单,用药清单等证据,以实际支出的费用来确定医疗费数额。涉及后续治疗费用,应提供需后续治疗的鉴定意见,或者等待后续治疗费用发生后另行主张;
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住院天数,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为标准。以安徽省为例,按照50元/天计算。受害人应当提供病历、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上就住院天数举证证明;
3、营养费:参照住院时间和医疗机构的医嘱确定,医嘱未明确营养期的,以鉴定意见确定。安徽省为例按50元/天计算;
4、伤残(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伤残等级共1-10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三级为80%、四级为70%、五级为60%、六级为50%、七级为40%、八级为30%、九级为20%、十级为10%。具体金额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确定,如果是九级即乘以20%。需注意: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在二十年基础上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丧葬费:一般按受诉法院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
6、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事故对受害者家属造成严重身心影响的,构成伤残的一般主张精神抚慰金会予以支持,未伤残的不支持精神抚慰金;
8、护理费:根据护理期,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及护理人员收入状况确定。护理期按住院期间和医嘱护理期确定。有争议的,按鉴定意见确定;
护理费标准按照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雇佣护工的,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雇佣护工的实际支出或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各省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安徽省为173元/天;
9、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期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期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主张出院后合理期限内连续误工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有建议休息意见的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未住院治疗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提供与就诊有关的挂号条,就诊记录等证据,且就诊次数、频率及诊疗内容合理的,应支持相应的误工费。无法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期的,按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期最多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误工期标准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证明收入水平的误工费以受害人所从事行业,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无法举证证明受害人实际从事行业或受害人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际就业的城镇居民,误工费参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需依据处方和发票等;
11、交通费:以实际支付的票据确定或法院酌定,需提供交通费票据;
12、衣物损失费、车辆修理费、车载物品损失:需提供相关财物票据,确定损失数额。
五、确定起诉法院
交通事故案件一般是到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提起诉讼
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需要在治疗结束后及时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三期的具体天数。起诉时建议一并向法院提出进行伤残鉴定,以防被告可能会对鉴定报告持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导致案件周期变长。